先進制造業集聚區管委會,各街道辦事處,區人民政府各部門,轄區有關單位:
《澗西區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實施方案》已經區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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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8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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澗西區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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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共河南省委辦公廳、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河南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豫辦〔2018〕22號)和《中共洛陽市委辦公室、洛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洛陽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洛辦〔2018〕35號)精神,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和工作目標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和全國生態環境保護大會精神,牢固樹立綠色發展理念,全面落實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總體要求,聚焦生態環境損害問題,以完善機制、夯實責任為保障,全面試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大力實施生態環境損害修復,為全面深化“9+2”工作布局、奮力實現“四高一強一率先”奮斗目標,在中原更加出彩中譜寫濃墨重彩的洛陽篇章提供環境支撐和制度保障。
(二)工作目標
通過在全區范圍內試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進一步明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范圍、賠償權利人、賠償義務人等,逐步建立完善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制度,形成生態環境損害修復和賠償長效機制。
2018—2019年,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工作,成立區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制定改革方案,明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范圍、各部門職責分工,做好配套政策文件的制定和實施,初步完成我區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設計;加強案例篩選,開展案例實踐。
到2020年,力爭在全區范圍內初步構建責任明確、途徑暢通、技術規范、保障有力、賠償到位、修復有效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
二、基本原則
(一)環境有價,損害擔責
體現環境資源生態功能價值,實行賠償義務人優先對受損的生態環境進行修復制度。生態環境損害無法修復的,實施貨幣賠償,用于替代修復。違反法律法規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單位或個人,應當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賠償義務人因同一生態環境損害行為需承擔行政責任、刑事責任的,不影響其依法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
(二)積極磋商,司法保障
生態環境損害發生后,賠償權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門或機構與賠償義務人通過磋商達成一致意見的,可以進行司法確認;磋商未達成一致的,賠償權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門或機構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三)依法監管,信息公開
賠償權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門或機構依法對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生態修復和修復效果等實施監管,保證生態環境得到及時有效修復。依法公開生態環境損害調查、鑒定評估、賠償、訴訟裁判文書、生態環境修復等涉及公眾利益的信息,保障公眾知情權。根據實際需要,邀請專家和環境利益相關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磋商或生態環境修復監督工作。
三、適用范圍
(一)違反法律法規,在本行政區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環境污染或生態破壞需要修復或賠償的,按本方案依法追究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
1. 發生較大及以上突發環境事件的;
2. 在國家和省級主體功能區規劃中劃定的重點生態功能區、禁止開發區、生態保護紅線內發生環境污染、生態破壞事件的;
3. 受到環境污染或生態破壞導致國家重要水功能區水質下降或不達標、飲用水水源水質下降的;
4. 非法排放、傾倒和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其他危險廢物,造成嚴重生態環境損害的;
5. 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構成犯罪并造成嚴重生態環境損害的;
6. 發生其他嚴重影響生態環境后果的。
(二)以下情形不適用本方案:
1. 造成人身傷害、個人和集體財產損失要求賠償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等法律規定,不適用本方案。
2. 涉及歷史遺留且無責任主體的生態環境損害問題,由所在地政府納入正常環境治理工作。
四、工作內容
(一)明確賠償范圍
生態環境損害的賠償范圍包括:
1. 控制或減輕損害費用:即為控制或者減輕生態環境損害所采取的必要合理的應急處置措施而發生的費用。
2. 修復費用:即為修復編制方案,采取或者將要采取措施修復或者部分修復受損害自然資源與生態環境功能所需費用。
3. 生態環境功能損失:即受損害的生態環境功能部分或者完全修復前的生態環境服務功能損失。生態環境及其功能無法恢復,生態環境向公眾或其他生態系統提供服務能力完全喪失為生態環境功能永久性損害造成的損失。
4. 調查、鑒定評估、修復效果后評估費用:調查、勘查污染區域和鑒定評估污染等損害風險與實際損害、對損害修復效果后評估所發生的費用。
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費用以實際發生和未來必然發生的合理費用計算,根據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機構的鑒定評估意見確定。
賠償義務人因同一生態環境損害行為需承擔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的,不影響其依法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現行民事法律和資源環境保護法律有相關免除或減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確定賠償義務人
違反法律法規,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單位或個人,應當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是賠償義務人。
環境影響評價機構、環境監測機構以及從事環境監測設備和防治污染設施維護、運營的機構,在有關環境服務活動中弄虛作假,對造成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負有責任的,應當與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其他責任者承擔連帶責任。
(三)明確賠償權利人
區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區域內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權利人,管轄本行政區域內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
因違法排放污染物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指定本級環境保護部門或機構負責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具體工作。因破壞土地、水資源、礦山、森林等自然資源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指定本級國土資源、水務、住房城鄉建設、農業、林業等部門在各自職權范圍內負責具體賠償工作。本行政區域自然資源資產管理體制建成后,區人民政府受委托可指定統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的部門負責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具體工作。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涉及兩個以上部門的,由區人民政府指定牽頭部門。
(四)開展賠償磋商
磋商應堅持自愿、合法、公平、公開、有效原則。賠償權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門或機構在提起訴訟前應當主動與賠償義務人進行磋商。磋商應當在兩個月內完成。
磋商應當在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專家、律師以及檢察院派出人員參與下進行。其中,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專家從河南省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專家庫中抽取,律師由省、市律師自律性組織推薦。
賠償權利人及其指定部門或機構發現屬于依法應當追究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的情形,在完成生態環境損害調查、鑒定評估、制定初步修復方案工作后,于磋商會議舉行前五個工作日,向賠償義務人送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建議書》,賠償義務人同意磋商的,啟動磋商程序。
磋商圍繞修復采用方案、啟動時間和期限、具體修復措施、技術可行性、賠償責任方式和期限等具體問題進行。賠償義務人對損害的事實和程度提出異議的,賠償權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門或機構會同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專家、律師以及檢察院派出人員研究決定,并書面告知賠償義務人決定的具體理由。
磋商達成的協議經人民法院司法確認后,賠償義務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賠償權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門或機構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五)完善賠償訴訟規則
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由人民法院管轄。
賠償權利人起訴時,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證據。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判決前經人民法院同意,可以繼續磋商,進行庭外和解,或者在人民法院主持下進行調解。
(六)規范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
為磋商提供鑒定意見的鑒定評估機構應當符合國家和省相關要求;為訴訟提供鑒定意見的司法鑒定機構應當遵守司法行政機關的相關規范。
(七)加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管理
賠償義務人應當根據磋商或判決要求,組織開展生態環境損害修復。賠償義務人無能力修復的,可以委托具備修復能力的社會第三方機構進行修復,修復資金由賠償義務人向委托的社會第三方機構支付。
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來源包括:
1. 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協議確定的資金;
2. 環境公益訴訟、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等案件中經生效判決、調解協議確定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金;
3. 上級專項資金;
4. 其他來源資金等。
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直接用于生態環境修復,可以作為政府非稅收入,納入預算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生態環境治理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探索建立環境強制責任保險制度,發揮市場作用,應對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風險。
五、工作程序
發生生態環境損害后,按以下程序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
(一)啟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
區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部門或機構發現按照本方案規定需要追究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的情形,應當依法調查、收集有關證據,及時報告賠償權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門或機構。
(二)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調查和鑒定評估
賠償權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門或機構應當組織對生態環境損害事件進行全面調查,委托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機構或者司法鑒定機構開展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與評估。
(三)開展賠償磋商
賠償權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門或機構根據調查報告、鑒定評估結論及初步修復方案,通知賠償義務人、相關參與方召開磋商會議。經磋商達成一致意見的,簽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協議。
(四)提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
賠償義務人不同意磋商,或者磋商達不成一致意見的,賠償權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門或機構應當及時向人民法院提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啟動損害賠償訴訟程序。
(五)實施生態環境修復
根據司法確認的磋商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生效的判決、調解協議,受損生態環境需要修復的,賠償義務人可以自主修復或者委托具有資質的社會第三方機構修復。賠償權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門或機構可以委托區人民政府對生態環境修復工作進行日常監督。
(六)評估生態環境修復效果
生態修復工作完成后,賠償義務人向賠償權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門或機構申請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效果評估。賠償權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門或機構委托社會中介組織對修復效果進行評估。評估不達標的,賠償義務人應當在限定時間內繼續修復直至評估達標。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
區人民政府成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分管環保工作的副區為組長,環保分局局長為副組長,區法院、區檢察院、區發改委、區科技局、區司法局、區財政局、區建設局、區農辦、區衛計委、各公安分局、國土分局、環保分局等成員單位分管負責人為成員,統籌協調研究解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中的重大問題。各成員單位要明確機構和人員,專職負責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區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澗西環保分局,由澗西環保分局局長師建民兼任辦公室主任,專人專職負責辦公室日常工作。
(二)加強協調配合
各職能部門應落實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有關職責。
澗西環保分局會同相關部門負責指導有關生態環境損害調查、鑒定評估、修復方案編制、修復效果后評估等業務工作。
區法院負責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審判工作。
區檢察院負責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檢察工作。
區發改委負責對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項目優先考慮,提供政策和資金支持。
區科技局負責指導有關生態環境修復關鍵技術研發、成果轉化工作。
區司法局負責有關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司法保障工作。
區財政局負責有關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管理工作,適時建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與修復資金保障和運行機制。
各公安分局負責構成犯罪的環境污染案件的查處工作。
澗西國土分局負責造成土地和礦山等業務管理范圍內的生態環境損害具體賠償工作。
區建設局負責造成城市建設方面的生態環境損害具體賠償工作。
區建設局、區農辦負責水資源方面的生態環境損害具體賠償工作。
區農辦負責污染和破壞農業生產方面的生態環境損害具體賠償工作;以及林業方面的生態環境損害具體賠償工作。
區衛計委、澗西環保分局負責開展環境健康問題調查研究。
區法制部門負責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方面提供法治保障。
(三)做好經費保障
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工作所需經費由同級財政予以安排。區有關部門要積極爭取上級在安排土壤、地下水、森林調查與修復等相關項目時對我市改革工作政策、資金、技術上的支持。
(四)鼓勵公眾參與
開展生態環境保護宣傳教育,樹立“環境有價,損害擔責”理念,提高公眾保護生態環境的意識。完善公眾參與制度,創新公眾參與方式,邀請專家和利益相關的公民、法人、其他組織參與生態環境修復或賠償磋商工作,強化公眾監督。
(五)建立監督機制
建立對生態環境損害索賠行為的監督機制。賠償權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門或機構的負責人、工作人員在索賠工作中失職瀆職、徇私舞弊的,依紀依法追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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