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英德市人民法院審理的兩起生命權糾紛案中,在未經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情況下,兩人因擅自進入自然保護區游玩發生意外,法院最終判決擅闖者自負全責,該自然保護區行政管理部門及當地人民政府無須承擔任何賠償責任。近日,廣東省清遠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了原判。
2020年8月18日,黎某與其家屬4人、梁某與家屬等8人自駕車到廣東省英德市某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游玩。當日14時,黎某、梁某等人到該自然保護區一溪流處戲水,十多分鐘后,由于該溪流上游突降暴雨,溪水瞬間暴漲,巨大的水流往下游沖泄,黎某、梁某等人因躲避不及被水沖走,經當地村民及派出所工作人員打撈,黎某和梁某被打撈上岸后已溺水死亡。
事故發生地點系英德市某村委會附近的溪流處,該地屬于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的實驗區范圍。事發當天,中央氣象臺發布黃色預警:南海熱帶低壓已于當日8時加強為2020年第7號臺風“海高斯”。根據英德市天氣預報,受7號臺風“海高斯”外圍環流影響,2020年8月18日英德市雷雨趨于明顯,局部雨勢大。當地鎮政府和該自然保護區管理局均在進入該區的必經之路以及安全隱患區設置了大量內容為“危險水域、嚴禁游泳”“這里是自然保護區,曾發生多宗驢友傷亡事故,禁止進入”的宣傳牌和警示牌。在事故發生地的溪流旁邊,有兩塊標注有“危險水域,嚴禁游泳”“嚴禁玩水”內容的警示牌。
事故發生后,黎某、梁某的親屬以當地人民政府、自然保護區管理局沒有嚴格把控和監督管理事故區域,未做好人員禁止進入措施,并放任經營者某農莊對該區域進行開發和經營,導致該起事故的發生為由,將當地鎮政府、自然保護區管理局、農莊三方告上法庭,要求三方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是三被告是否應該對黎某、梁某的損害后果承擔賠償責任。
首先,上述案件的三被告并非本案的侵權人,三被告并不存在加害行為。案件中的黎某、梁某等人的死亡事件屬于意外事故,其在自然保護區戲水時因上游突降暴雨,上游溪水暴漲并將其沖走,最終溺水身亡。該事件屬于自然災害引起的意外事件,整個事件過程中不存在侵權人,即不存在加害行為。
其次,黎某、梁某等人的死亡結果是其自身違法行為導致的,三被告并不存在過錯。該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未經批準不得進入,黎某、梁某等人進入該自然保護區參觀、旅游并未經有關機構批準,屬于擅自進入的違法行為。同時,在進入該自然保護區的必經路段,當地鎮政府、自然保護區管理局已設置了大量的宣傳、警示標語,盡到了警示提醒和安全告知義務,但黎某、梁某等人卻對宣傳、警示標語視而不見。事故發生當天,氣象部門也已于上午發布黃色預警,告知群眾將有強降雨,黎某、梁某等人作為成年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對自己的冒險戲水行為理應有辨別危險的能力,但卻無視自己生命,最終導致溺亡事件的發生,因此應該對自身的損害后果承擔全部的責任。
第三,黎某、梁某等人的死亡后果與三被告沒有因果關系。如上所述,三被告在本次意外事件中沒有實施侵權行為,也沒有過錯,自然保護區管理部門、當地鎮政府對于不準擅自進入自然保護區盡到了警示提醒和安全告知義務,被告某農莊是合法經營餐飲業的個體工商戶,并非經營旅游業的機構,事故發生地并非該農莊的經營場所,其沒有安全保障義務。因此,三被告對于黎某、梁某的溺亡事件不需要承擔任何賠償責任,法院依法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案件宣判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訴。清遠中院經過二審審理后,維持了一審作出的判決,駁回了原告的上訴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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