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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甲是一名80多歲的老人,因幾個孩子都遠在他鄉定居工作,在老伴兒去世后,感到身旁無人照料,于是聘請保姆乙照料其生活。乙找來律師草擬一份遺贈扶養協議,表明乙愿意承擔甲的生養死葬,以此來換取甲去世后的全部個人財產。隨后,乙半懇求半強制地要求甲在見證人丙的協助下在該協議上簽字。同時,受乙的委托,律師在協議簽訂現場錄制了視頻,記錄下了協議的簽訂過程。協議簽訂后,乙對甲逐漸表現出了不耐煩甚至厭煩態度,對甲的照料也大不如前。甲去世后,乙要求履行遺贈扶養協議的優先繼承約定,但甲的子女表示不予認可,并訴至法院。
【說法】法院審理認為,本案中協議只具備形式要件,實質上無法構成有效的遺贈扶養。首先,協議訂立過程中,乙采取了半懇求半強制的方法,這并非甲完全真實的意思表示,而且制作該協議時,是由乙委托的律師向甲宣讀協議內容,甲僅對協議內容作了簡單重復與附和。甲乙之間并未對協議內容有交涉、協商以形成合意的過程。
其次,從協議內容來看,其約定的權利義務不對等,乙的具體扶養義務只有大致概述,并無具體約定,而對甲的義務設定明顯較多。最后,遺贈扶養協議要求扶養人要善始善終,恪盡職守,才能在被扶養人去世之后進行繼承,但本案中乙在協議簽訂之后扶養質量大幅下降,已經屬于違反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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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贈扶養協議只有在遺贈方和扶養方雙方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才能成立,同時因其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因而居于所有繼承方式中的最優先地位。法官提醒,老年人與他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一定要在精神狀態良好、有真實意思表示之時,或者對扶養人有充分考察、認知之后再行簽訂。遺贈扶養協議一旦簽訂即具有法律約束力,必須切實履行,如扶養方未能善始善終、恪盡職守履行扶養義務,則應視為違反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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