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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理條件
參保單位因故并入其他參保單位時,應自并入之日起30日內辦理合并登記。
二、政策依據
《社會保險法》第57條、《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586號)第43條。
三、受理渠道
本業務為內部事項,參保單位線下申報辦理。
四、所需資料
(一)合并后單位出具有關合并的情況說明;
(二)有關合并的法律文書或文件。
五、辦理流程及層級
本業務受理后,采取“經辦、復核、審核”三級辦理。
六、辦理時限:15個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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