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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辦理條件
參保人員從機關事業單位流動到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外的機關事業單位的,參保單位或參保人員在申報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時,可一并申報職業年金(企業年金)轉移接續。若因故未一并轉移的,也可單獨申報轉移。
二、政策依據
人社部規〔2017〕1號、豫人社辦〔2018〕102號、豫人社辦〔2018〕134號。
三、所需資料
與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關系一并轉移時,本項無需申報材料。單獨申報轉移時,提供以下材料:
(一)《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憑證》
(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申請表》
四、辦理流程及層級
(一)辦理流程
本業務為外部事項,由參保單位或參保人員申報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時一并申報。社保經辦機構受理申請后,按以下流程辦理:
1.發年金聯系函。轉入地社保經辦機構受理并審核相關資料,符合轉移接續條件的,在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轉出地社保經辦機構發出《職業年金(企業年金)關系轉移接續聯系函》;對不符合轉移接續條件的,應一次性告知需補充的相關材料。
2.轉出年金信息表、基金。轉出地社保經辦機構在收到《年金聯系函》后,在確認補記年金、記實資金足額到賬之日起45個工作日內完成以下手續:
(1)辦理職業年金個人賬戶資產的贖回等業務;
(2)核對有關信息并生成《職業年金(企業年金)關系轉移接續信息表》;
(3)向轉入地社保經辦機構發送《年金信息表》,同時將轉移資金劃轉至轉入地社保經辦機構職業年金歸集賬戶;
(4)終止參保人員在本地的職業年金關系。
3.職業年金關系轉入。轉入地社保經辦機構在收到《年金信息表》和確認轉移基金賬實相符后,15個工作日內辦結以下接續手續:
(1)核對《年金信息表》及轉移基金,進行資金到賬處理;
(2)將轉移金額按項目分別記入參保人員的職業年金個人賬戶;
(3)根據《年金信息表》及參保單位或參保人員提供的材料,補充完善相關信息;
(4)將辦結情況通知新參保單位或參保人員。
(二)辦理層級
轉入地采取“經辦、復核”一級辦理;轉出地采取“經辦”一級辦理。
五、辦理要點
參保人員達到待遇領取條件時,存在建立多個職業年金(企業年金)關系的,應由待遇領取地社保經辦機構通知其他建立職業年金關系的社保經辦機構,將職業年金關系歸集至待遇領取地社保經辦機構。
六、辦理時限:15個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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