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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辦理條件
參保人員從機關事業單位流動到已建立企業年金的新參保單位,或從已建立企業年金的參保單位流動到機關事業單位的,參保單位或參保人員在申報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時,應一并申報職業年金(企業年金)轉移接續。
二、政策依據
人社部規〔2017〕1號、豫人社辦〔2018〕102號、豫人社辦〔2018〕134號。
三、辦理流程、層級及時限
本業務為外部事項,由參保單位或參保人員申報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時一并辦理,社保經辦機構受理申請后,區分不同情況辦理:
(一)參保人員從機關事業單位流動到已建立企業年金制度的企業,原參保單位或參保人員申請辦理職業年金轉移接續。
參保人員存在職業年金補記、職業年金個人賬戶記實等情形的,轉出地社保經辦機構在確認補記年金、記實資金足額到賬之日起45個工作日內辦結以下轉出手續:
1.受理并審核企業年金管理機構出具的《年金聯系函》;
2.轉出地社保經辦機構核對相關信息后生成《年金信息表》,將贖回的職業年金個人賬戶資金劃轉至新參保單位的企業年金受托財產托管賬戶;
3.將《年金信息表》通過新參保單位或參保人員反饋至企業年金管理機構;
4.終止參保人員的職業年金關系。
(二)參保人員從已建立企業年金制度的企業流動到機關事業單位的,轉入地社保經辦機構按以下流程辦理轉入手續:
1.受理參保單位或參保人員提出的轉移接續申請后,15個工作日內向企業年金管理機構出具《年金聯系函》,交由參保單位或參保人員轉交;
2.審核企業年金管理機構提供的參保人員參加企業年金的證明材料;
3.接收轉入資金,賬實匹配后按規定記入職業年金個人賬戶。
(三)辦理層級
轉入地采取“經辦、復核”二級辦理;轉出地采取“經辦”一級辦理。
四、辦理要點
(一)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參保人員的職業年金基金不轉移,原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在業務系統中標識保留賬戶,繼續管理運營其職業年金個人賬戶:
1.參保人員升學、參軍、失業期間的;
2.參保人員的新就業單位沒有實行職業年金或企業年金制度的。
社保經辦機構在參保單位辦理上述人員相關業務時,應按照規定辦理該人員職業年金個人賬戶記實補記業務,將記實補記的職業年金記入其職業年金個人賬戶。
(二)參保人員從企業流動到機關事業單位的,原在企業建立的企業年金按規定轉移接續并繼續管理運營。參保人員在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內退休時,過渡期內,企業年金累計儲存額不計入新老辦法標準對比范圍,企業年金累計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按月領取;過渡期之后,將職業年金、企業年金累計儲存額合并計算,按照豫政辦〔2015〕145號文件規定計發職業年金待遇。
(三)參保人員再次從機關事業單位流動到企業的,不再重復補記職業年金。參保人員再次從企業流動到機關事業單位的,在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內退休時,待遇領取地社保經辦機構將補記職業年金本金及投資收益劃轉到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
(四)參保人員從企業再次流動到機關事業單位的,轉入地社保經辦機構按以下方式辦理:
1.未參加企業年金制度的企業轉出,轉入的機關事業單位和原機關事業單位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內的,轉入地機關事業單位社保經辦機構將參保人員保留賬戶恢復為正常繳費賬戶,按規定繼續管理運營。
2.未參加企業年金制度的企業轉出,轉入的機關事業單位和原機關事業單位不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內的,參保人員的職業年金保留賬戶按照“5.4.1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內職業年金跨省轉移接續”流程辦理。
3.建立企業年金制度的企業轉出,按照從企業流動到機關事業單位的企業年金轉移接續流程按照“本事項(二)參保人員從已建立企業年金制度的企業流動到機關事業單位”流程辦理。
五、辦理時限:15個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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