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洛陽某能源科技開發有限公司
被申請人:洛陽市澗西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于2023年4月17日作出的洛澗市監〔2023〕第X號《舉報不予立案告知書》,向本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1.依法撤銷洛澗市監〔2023〕第X號不予立案的行政行為,依法責令被申請人重新立案調查和作出行政處罰。2.請求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或者復議機關提交現場調查筆錄詳細內容及舉報涉案的三種產品質檢報告及產品質量合格證。
申請人稱:申請人于2017、2018 年兩次簽訂了買賣合同,購買了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60KW雙槍充電樁、120KW雙槍充電樁、32A交流充電樁共計壹佰多臺,安裝后不能正常使用,按要求被拆除,最后發現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產的涉案的三種產品系三無產品,沒有質量檢驗報告及產品質量合格證,申請人于2023年3月7日向洛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舉報,后轉交洛陽市澗西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調查處理,而被申請人未經調查也未取得涉案產品質量合格證的情況下,就以舉報事實內容不屬實,不予立案,且被申請人的行為既沒有事實依據,也沒有法律依據,根據《產品質量法》第8條第一款、第二款、第 49 條之規定,請求復議機關給予糾正。
被申請人稱:被申請人于2023年3月7日收到洛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舉報轉辦通知書(市場監管〔2023〕第0XX號)隨即安排工作人員對該被舉報方進行初步調查,經核查該公司具有營業執照、相關產品檢驗報告等相關資料,根據河南省洛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21)豫0391民初XX號顯示“對案涉充電樁設備有質量問題為由請求駁回原告訴求,缺乏事實根據,對該抗辯意見本院不予采信”,經核實舉報不屬實,被申請人不予立案。被申請人于2023年4月17日下達洛澗市監〔2023〕第X號《舉報不予立案告知書》,并按照相關規定及要求進行處理回復。
本機關立案后查明:2017年7月28日、2018年3月29日,申請人與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簽訂買賣合同,購買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60KW雙槍充電樁、120KW雙槍充電樁、32A交流充電樁共計120臺。2023年3月6日,洛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收到申請人舉報。2023年3月7日,被申請人收到市場監管(2023)第XX號《舉報轉辦通知書》。被申請人接到轉辦通知后,對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進行調查,該公司提供了營業執照、相關產品檢驗報告等資料。2023年3月27日,經部門負責人同意,延長案件核查期限至2023年4月17日。2023年4月14日,被申請人通過內部審批決定對上述舉報事項不予立案。2023年4月17日,被申請人作出洛澗市監〔2023〕第X號《舉報不予立案告知書》向申請人進行回復,回復內容為“經核查,該舉報內容不屬實,我局不予立案?!?/span>
本機關審理后認為: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辦案人員應當全面、客觀、公正、及時進行案件調查,收集、調取證據,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檢查。本案中,被申請人在收到申請人的舉報后,執法人員調取的證據無法查明被舉報經營者是否存在申請人舉報的違法行為。被申請人在調查不充分的情況下直接以舉報內容不屬實作為不予立案的依據,未盡到全面調查職責,該不予立案決定依據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一、撤銷洛陽市澗西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23年4月17日作出的洛澗市監〔2023〕第X號《舉報不予立案告知書》;
二、責令洛陽市澗西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洛陽某能源科技開發有限公司的舉報重新作出處理。
申請人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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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6月21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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