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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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理條件
參保人員在繳費期間跨統籌區遷移的,可以申請辦理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
二、政策依據
《國務院關于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國發〔2014〕8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經辦規程>的通知》(人社部發〔2019〕84號)、《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建立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意見》(豫政〔2014〕84號)、《河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在全省社保經辦系統試行試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豫人社〔2019〕183號)。
三、受理渠道
本業務為外部事項,參保人員可通過線上或線下申報辦理。
四、所需資料
(一)本人居民身份證;
(二)戶口簿;
(三)《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申請表》
五、辦理流程及層級
(一)辦理流程:
1.轉入地社保經辦機構受理轉入申請后,應通過數據比對核實相關信息,并自收到轉入申請的5個工作日內告知審核結果。同時,對于審核通過的,應通過系統向轉出地社保經辦機構發出《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入接收函》。
2.轉出地社保經辦機構收到《接收函》后,應及時對申請轉移的參保人員相關信息進行核實,在業務系統為參保人員進行結息處理,生成《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出審批表》,通過業務系統傳送給轉入地縣級社保經辦機構。于次月將參保人員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劃撥到轉入地社保經辦財政專戶,終止申請轉移人員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系,并按照規定保留原有記錄備查。
3.轉入地社保經辦機構收到《審批表》,確認轉入的個人賬戶儲存額足額到賬后,應及時進行實收處理,將參保、轉移信息錄入業務系統,為轉入人員建立及記錄個人賬戶,并告知轉入人員個人賬戶記錄信息。
(二)辦理層級:轉入、轉出地采取“經辦、復核”二級辦理。
六、辦理要點及要求
(一)轉出地縣(市、區)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社保經辦機構應將其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轉入新參保地,由新參保地為其辦理參保繳費手續。同時,轉出地社保機構應當按照規定保留原有記錄備查。
(二)在本統籌范圍內遷移戶籍的參保人員,不需轉移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系,應直接辦理戶籍地址變更登記手續。
(三)參保人員已經按規定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無論戶籍是否遷移,其養老保險關系不轉移,繼續在原參保地領取待遇,待遇領取資格確認工作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四)參保人員對轉入的個人賬戶記錄有異議的,城鄉居保經辦機構應及時受理并進行核實。經審核,確需調整的,應由城鄉居保經辦機構及時處理,并將更改的信息錄入城鄉居保信息系統,城鄉居保信息系統應保留處理前的記錄。城鄉居保經辦機構應通過街道(鄉鎮)服務所和協辦員及時將處理結果通知參保人員,有關處理文字材料應存檔備查。
(五)已經在轉出地完成當年度繳費的人員,在轉入地不再重新繳納。
七、辦理時限:45個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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