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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理條件
參保人員離開機關事業單位超過12個月,或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未收到企業養老保險經辦機構開具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聯系函》的。
二、政策依據
人社部規〔2017〕1號、豫人社辦〔2018〕102號、豫人社辦〔2018〕134號。
三、受理渠道
本業務為內部事項,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直接發起轉移接續。
四、所需資料
《機關事業單位辭職辭退等人員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申請表》。
五、辦理流程及層級
(一)辦理流程
1.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出。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經辦機構15個工作日內完成以下手續:
(1)核對有關信息并生成《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信息表》;
(2)辦理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劃轉手續(“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內跨省轉移接續”);
(3)將《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信息表》傳遞給企業養老保險經辦機構;
(4)終止參保人員在本地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并將辦結情況告知原參保單位。
2.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入。轉入地社保經辦機構收到《基本養老保險信息表》和轉移基金,在信息、資金匹配一致后15個工作日內辦結以下接續手續:
(1)核對《基本養老保險信息表》及轉移基金額;
(2)將轉移基金額按規定分別記入統籌基金和參保人員個人賬戶;
(3)根據《基本養老保險信息表》及相關資料,補充完善相關信息;
(4)將辦結情況告知參保人員或原參保單位。
(二)辦理層級
轉入地采取“經辦、復核”二級辦理;轉出地采取“經辦”一級辦理。
六、辦理要點及要求
(一)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參保人員離開機關事業單位超過12個月、轉出地社保經辦機構未收到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經辦機構開具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聯系函》,其養老保險關系需轉到戶籍所在地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的,轉移基金計算方法同“企業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跨省轉移接續”
(二)多重養老保險關系處理同“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與企業養老保險間轉移接續”。
七、辦理時限:15個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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