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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理條件
參保人員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在新就業地社保經辦機構辦理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與企業養老保險間轉移接續:
(一)從企業流動到機關事業的;
(二)經組織批準從機關事業單位調動到企業的;
(三)因辭職、辭退等原因離開機關事業單位,12個月內到企業重新就業或靈活就業,且男性未年滿50周歲、女性未年滿40周歲,經本人申請轉移至重新就業地企業養老保險社保經辦機構的。
二、政策依據
人社部規〔2017〕1號、豫人社辦〔2018〕102號、豫人社辦〔2018〕134號。
三、受理渠道
本業務為外部事項,可通過線上或線下申報辦理。
四、所需資料
(一)《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憑證》
(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申請表》
五、辦理流程及層級
(一)辦理流程:
1.發聯系函。轉入地社保經辦機構受理申請后,對符合條件的,應在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生成《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聯系函》,并向參保人員轉出地社保經辦機構發出。
2.轉出基本養老保險信息表和基金。轉出地社保經辦機構在收到《聯系函》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以下手續:
(1)核對有關信息并分別生成《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信息表》。
(2)辦理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劃轉手續。轉移基金計算方法同“企業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跨省轉移接續”。當發生兩次及以上轉移的,原從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轉入的單位繳費部分和個人賬戶儲存額隨同轉移。
(3)將《基本養老保險信息表》和《基本養老保險信息表附表》傳遞給轉入地社保經辦機構。
(4)終止參保人員在本地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3.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入。轉入地社保經辦機構收到《基本養老保險信息表》和轉移基金,在信息、資金匹配一致后15個工作日內辦結以下接續手續:
(1)核對《基本養老保險信息表》及轉移基金額。
(2)將轉移基金額按規定分別記入統籌基金和參保人員個人賬戶。
(3)根據《基本養老保險信息表》及參保單位或參保人員提供的材料,補充完善相關信息;根據《基本養老保險信息表附表》錄入繳費工資基數、對應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及原參保地等信息,待達到退休年齡時,再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則核實參保人員的實際繳費指數。
(4)將辦結情況告知新參保單位或參保人員。
(二)辦理層級。轉入地采取“經辦、復核”二級辦理;轉出地采取“經辦”一級辦理。
六、辦理要點及要求
(一)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與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之間轉移基金計算方法同“企業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跨省轉移接續”。
(二)多重養老保險關系處理。參保人員同時存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或重復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轉入地社保經辦機構應按“先轉后清”的原則,在參保人員確認保留相應時段繳費并提供退款賬號后,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清理和個人賬戶儲存額退還手續。其中,參保人員在機關事業單位工作期間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清理同期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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