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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理條件
流動就業人員申請辦理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均不符合“企業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省內轉移接續”所列受理條件的,新就業地社保經辦機構應為申請人建立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
二、政策依據
國辦發〔2009〕66號、人社部發〔2009〕187號、人社部發〔2010〕70號、《人社部規〔2016〕5號、人社廳發〔2019〕94號、人社廳函〔2019〕185號、豫人社養老〔2010〕1號。
三、受理渠道
本業務為外部事項,參保人員可通過線上或線下申報辦理。
四、所需資料
本人居民身份證或社會保障卡(非本人辦理的,需提供代辦人居民身份證及本人委托書)。
五、辦理流程及層級
(一)辦理流程:
1.新就業地社保經辦機構受理轉入申請后,2個工作日內對參保人員是否符合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條件完成審核,對不符合條件的,書面告知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不能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的原因,并為其辦理臨時繳費賬戶人員登記手續,建立“臨時繳費賬戶人員”標識,申請人在原參保地參保繳費信息由新就業地社保機構通過部轉移(信息)系統査詢獲取,生成《建立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通知書》,通過部轉移(信息)系統發送至原參保地。
2.原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收到《通知書》后,3個工作日內導入本地業務管理系統,核對《通知書》信息,對符合條件的參保人員建立“異地臨時繳費賬戶人員”標識,記錄其臨時繳費賬戶建賬地(簡稱“臨時建賬地”,下同)、《通知書》簽發時間等相關信息。
(二)辦理層級:該業務采取“經辦、復核”二級辦理。
六、辦理要點及要求
(一)已經建立臨時繳費賬戶人員出國(境)定居或在職死亡的,由臨時建賬地社保經辦機構辦理臨時繳費賬戶個人賬戶儲存額清退工作,并終止參保人員在本地的臨時繳費賬戶,其間的單位繳費不再轉回原保留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
(二)男性年滿50周歲和女性年滿40周歲的人員,首次參保地為非戶籍所在地的,參保地應為其建立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
(三)參保人員在建立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期間遷入戶籍的,應當申請變更信息,變更后應當將其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調整為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四)參保人員在臨時建賬地按照社會保險法規定,繳納建立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前應繳未繳的養老保險費的,其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性質不予改變,轉移接續養老保險關系時按照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的規定全額轉移。
(五)在河南省建立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的參保人員,其在河南省內跨省轄市、省直管縣(市)流動就業,不轉移臨時養老保險關系,在新就業地建立新的臨時繳費賬戶,待其再次流動就業或達到待遇領取條件時,由臨時建賬地社保經辦機構分別將其臨時賬戶中的全部繳費本息,轉移歸集到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或待遇領取地。
(六)參保人員在建立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期間達到待遇領取條件時,原保留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負責將其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進行歸集歸并。其中,只有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的,由戶籍地負責進行歸集歸并。
七、辦理時限:
5個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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