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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熱線2021年8月熱點問題(二)
時間:2021年09月22日 來源:本站原創 作者:稅務局 點擊:

12366熱線20218月熱點問題(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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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納稅人因災受損嚴重,生產經營困難,能否申請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做好房產稅征管工作的通知》、《河南省城鎮土地使用稅實施辦法》規定同時符合以下條件可申請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性減免:納稅人所處的行業及經營項目符合國家產業政策;遭受嚴重自然災害,損失嚴重;納稅人年度內發放職工工資比較困難,且納稅人職工平均工資低于當地職工平均工資水平。

2.納稅人住房因災滅失,重新購買住房的,能否享受契稅優惠?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五十二號)的規定:第七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決定對下列情形免征或者減征契稅:()因不可抗力滅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權屬。根據《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河南省契稅適用稅率等事項的決定》(河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65號)規定: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第七條規定的情形免征契稅的,按以下規定執行:(二)因不可抗力滅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權屬的,免征契稅。納稅人符合以上規定的,可申報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并將相關材料留存備查。三、本決定自202191日起施行。

3.我省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過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災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損失的,能否減征資源稅?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第七條規定,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過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災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損失的,按其損失金額的百分之五十減征資源稅,減稅額最高不超過其遭受重大損失當年應納資源稅總額。凡我省納稅人符合以上規定的,可自行申報享受該稅收優惠政策,納稅人無需專門向稅務部門申請,將縣級以上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認定的相關材料留存備查即可。

4.現在稅務部門除了征收稅收以外還有許多的非稅收入,面對災情和疫情,非稅收入征收管理上落實了哪些優惠政策?

面對災情和疫情,稅務部門嚴格落實國務院和省政府的各項優惠政策,抓實抓細,確保繳費人應享盡享:企業殘疾人就業保障金30人以下免征、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減半征收、繳費人文化事業建設費全免等優惠政策紅利。

5.今年我省部分地區尤其是鄭州、新鄉、鶴壁等地受強降雨影響,受災嚴重,現在疫情防控又疊加影響。請問稅務部門作為社保費征繳部門,在企業社保費征繳方面有哪些支持災后重建的措施?

這次我省受強降雨和疫情雙重影響,受災嚴重,稅務部門堅決將社保費惠企政策貫徹執行到位,全力支持災后重建,具體有三項措施:一、繼續執行階段性降低失業、工傷保險費率政策。繼續按照執行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工傷保險費率政策至2022430日之規定,做好社保費征繳服務工作。其中,失業保險費率仍按1%執行。繼續執行階段性降低工傷保險費率政策,按原統籌地區基金結余情況區別確定,截至20201231日,工傷保險基金累計結余可支付月數在1823個月的統籌地區繼續執行費率下調20%的政策,累計結余可支付月數在24個月以上的統籌地區繼續執行費率下調50%的政策,累計結余可支付月數低于18個月后停止下調。二、嚴格執行靈活就業人員繳費優惠政策。靈活就業人員可在本省規定繳費基數上下限范圍內選擇適當的繳費基數,可選擇按月、按季、按半年、按年繳費。對在2020712月份自愿緩繳的月度可于202112月底前進行補繳,繳費基數按2020繳費年度個人繳費基數上下限范圍內自主選擇,補繳不加收滯納金。2021年新參保的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和各類靈活就業人員,可按規定補繳20201月至12月的社會保險費,但不得以事后補繳2020年以前社會保險費的方式增加繳費年限。三、嚴格執行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繳費優惠政策。參保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或失業補助金期間,可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由個人按規定繳納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

6.契稅的征稅范圍是什么?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五十二號)的規定:第一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為契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契稅。第二條?本法所稱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是指下列行為:()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贈與、互換;()房屋買賣、贈與、互換。前款第二項土地使用權轉讓,不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土地經營權的轉移。以作價投資(入股)、償還債務、劃轉、獎勵等方式轉移土地、房屋權屬的,應當依照本法規定征收契稅。第十六條?本法自202191日起施行。199777日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同時廢止。二、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貫徹實施契稅法若干事項執行口徑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3號)的規定:一、關于土地、房屋權屬轉移(一)征收契稅的土地、房屋權屬,具體為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二)下列情形發生土地、房屋權屬轉移的,承受方應當依法繳納契稅:1.因共有不動產份額變化的;2.因共有人增加或者減少的;3.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或者監察機關出具的監察文書等因素,發生土地、房屋權屬轉移的。

7.契稅的計稅依據是如何規定的?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五十二號)的規定:第四條?契稅的計稅依據:()土地使用權出讓、出售,房屋買賣,為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確定的成交價格,包括應交付的貨幣以及實物、其他經濟利益對應的價款;()土地使用權互換、房屋互換,為所互換的土地使用權、房屋價格的差額;()土地使用權贈與、房屋贈與以及其他沒有價格的轉移土地、房屋權屬行為,為稅務機關參照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的市場價格依法核定的價格。納稅人申報的成交價格、互換價格差額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由稅務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核定。第十六條?本法自202191日起施行。199777日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同時廢止。二、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貫徹實施契稅法若干事項執行口徑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3號)的規定:二、關于若干計稅依據的具體情形(一)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經批準改為出讓方式重新取得該土地使用權的,應由該土地使用權人以補繳的土地出讓價款為計稅依據繳納契稅。(二)先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后經批準轉讓房地產,劃撥土地性質改為出讓的,承受方應分別以補繳的土地出讓價款和房地產權屬轉移合同確定的成交價格為計稅依據繳納契稅。(三)先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后經批準轉讓房地產,劃撥土地性質未發生改變的,承受方應以房地產權屬轉移合同確定的成交價格為計稅依據繳納契稅。(四)土地使用權及所附建筑物、構筑物等(包括在建的房屋、其他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附著物)轉讓的,計稅依據為承受方應交付的總價款。(五)土地使用權出讓的,計稅依據包括土地出讓金、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征收補償費、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實物配建房屋等應交付的貨幣以及實物、其他經濟利益對應的價款。(六)房屋附屬設施(包括停車位、機動車庫、非機動車庫、頂層閣樓、儲藏室及其他房屋附屬設施)與房屋為同一不動產單元的,計稅依據為承受方應交付的總價款,并適用與房屋相同的稅率;房屋附屬設施與房屋為不同不動產單元的,計稅依據為轉移合同確定的成交價格,并按當地確定的適用稅率計稅。(七)承受已裝修房屋的,應將包括裝修費用在內的費用計入承受方應交付的總價款。(八)土地使用權互換、房屋互換,互換價格相等的,互換雙方計稅依據為零;互換價格不相等的,以其差額為計稅依據,由支付差額的一方繳納契稅。(九)契稅的計稅依據不包括增值稅。” ????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契稅納稅服務與征收管理若干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5號)的規定:二、以作價投資(入股)、償還債務等應交付經濟利益的方式轉移土地、房屋權屬的,參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出售或房屋買賣確定契稅適用稅率、計稅依據等。以劃轉、獎勵等沒有價格的方式轉移土地、房屋權屬的,參照土地使用權或房屋贈與確定契稅適用稅率、計稅依據等。三、契稅計稅依據不包括增值稅,具體情形為:()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承受方計征契稅的成交價格不含增值稅;實際取得增值稅發票的,成交價格以發票上注明的不含稅價格確定。()土地使用權互換、房屋互換,契稅計稅依據為不含增值稅價格的差額。()稅務機關核定的契稅計稅價格為不含增值稅價格。四、稅務機關依法核定計稅價格,應參照市場價格,采用房地產價格評估等方法合理確定。十二、本公告自202191日起施行。《全文廢止和部分條款廢止的契稅文件目錄》(附件3)所列文件或條款同時廢止。

8.契稅的稅率是如何規定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五十二號)的規定:第三條?契稅稅率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契稅的具體適用稅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規定的稅率幅度內提出,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依照前款規定的程序對不同主體、不同地區、不同類型的住房的權屬轉移確定差別稅率。第十六條?本法自202191日起施行。199777日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同時廢止。根據《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河南省契稅適用稅率等事項的決定》(河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65號)規定:一、河南省住房權屬轉移契稅稅率為百分之三,其他房屋和土地權屬轉移契稅稅率為百分之四。

9.契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是如何規定的?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五十二號)的規定:第九條?契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簽訂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的當日,或者納稅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性質憑證的當日。第十條?納稅人應當在依法辦理土地、房屋權屬登記手續前申報繳納契稅。第十六條?本法自202191日起施行。199777日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同時廢止。二、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貫徹實施契稅法若干事項執行口徑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3)的規定:四、關于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具體情形()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或者監察機關出具的監察文書等發生土地、房屋權屬轉移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法律文書等生效當日。()因改變土地、房屋用途等情形應當繳納已經減征、免征契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改變有關土地、房屋用途等情形的當日。()因改變土地性質、容積率等土地使用條件需補繳土地出讓價款,應當繳納契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改變土地使用條件當日。發生上述情形,按規定不再需要辦理土地、房屋權屬登記的,納稅人應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90日內申報繳納契稅。

10.哪些房產可以享受契稅減免稅?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五十二號)的規定: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稅:()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軍事單位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用于辦公、教學、醫療、科研、軍事設施;()非營利性的學校、醫療機構、社會福利機構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用于辦公、教學、醫療、科研、養老、救助;()承受荒山、荒地、荒灘土地使用權用于農、林、牧、漁業生產;()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之間變更土地、房屋權屬;()法定繼承人通過繼承承受土地、房屋權屬;()依照法律規定應當予以免稅的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和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承受土地、房屋權屬。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國務院對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業改制重組、災后重建等情形可以規定免征或者減征契稅,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第七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決定對下列情形免征或者減征契稅:()因土地、房屋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權屬;()因不可抗力滅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權屬。前款規定的免征或者減征契稅的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提出,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第八條?納稅人改變有關土地、房屋的用途,或者有其他不再屬于本法第六條規定的免征、減征契稅情形的,應當繳納已經免征、減征的稅款。第十六條?本法自202191日起施行。199777日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同時廢止。二、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貫徹實施契稅法若干事項執行口徑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3號)的規定:三、關于免稅的具體情形(一)享受契稅免稅優惠的非營利性的學校、醫療機構、社會福利機構,限于上述三類單位中依法登記為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等的非營利法人和非營利組織。其中:1.學校的具體范圍為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門批準成立的大學、中學、小學、幼兒園,實施學歷教育的職業教育學校、特殊教育學校、專門學校,以及經省級人民政府或者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準成立的技工院校。2.醫療機構的具體范圍為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批準或者備案設立的醫療機構。3.社會福利機構的具體范圍為依法登記的養老服務機構、殘疾人服務機構、兒童福利機構、救助管理機構、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二)享受契稅免稅優惠的土地、房屋用途具體如下:1.用于辦公的,限于辦公室(樓)以及其他直接用于辦公的土地、房屋;2.用于教學的,限于教室(教學樓)以及其他直接用于教學的土地、房屋;3.用于醫療的,限于門診部以及其他直接用于醫療的土地、房屋;4.用于科研的,限于科學試驗的場所以及其他直接用于科研的土地、房屋;5.用于軍事設施的,限于直接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規定的軍事設施的土地、房屋;6.用于養老的,限于直接用于為老年人提供養護、康復、托管等服務的土地、房屋;7.用于救助的,限于直接為殘疾人、未成年人、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提供養護、康復、托管等服務的土地、房屋。(三)納稅人符合減征或者免征契稅規定的,應當按照規定進行申報。三、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住房租賃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24號)規定:“……(六)對個人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在法定稅率基礎上減半征收契稅。四、根據《關于調整房地產交易環節契稅 營業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23號)的規定:一、關于契稅政策(一)對個人購買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員范圍包括購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積為90平方米及以下的,減按1%的稅率征收契稅;面積為90平方米以上的,減按1.5%的稅率征收契稅。(二)對個人購買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積為90平方米及以下的,減按1%的稅率征收契稅;面積為90平方米以上的,減按2%的稅率征收契稅。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擁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購買的家庭第二套住房。三、關于實施范圍北京市、上海市、廣州市、深圳市暫不實施本通知第一條第二項契稅優惠政策及第二條營業稅優惠政策,上述城市個人住房轉讓營業稅政策仍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住房轉讓營業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39號)執行。上述城市以外的其他地區適用本通知全部規定。 本通知自2016222日起執行。五、根據《關于契稅法實施后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9號)規定:一、夫妻因離婚分割共同財產發生土地、房屋權屬變更的,免征契稅。二、城鎮職工按規定第一次購買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稅。公有制單位為解決職工住房而采取集資建房方式建成的普通住房或由單位購買的普通商品住房,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改部門批準、按照國家房改政策出售給本單位職工的,如屬職工首次購買住房,比照公有住房免征契稅。已購公有住房經補繳土地出讓價款成為完全產權住房的,免征契稅。三、外國銀行分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改制為外商獨資銀行(或其分行),改制后的外商獨資銀行(或其分行)承受原外國銀行分行的房屋權屬的,免征契稅。四、除上述政策外,其他繼續執行的契稅優惠政策按原文件規定執行。涉及的文件及條款見附件1。五、本公告自202191日起執行。附件2中所列文件及條款規定的契稅優惠政策同時廢止。附件3中所列文件及條款規定的契稅優惠政策失效。根據《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河南省契稅適用稅率等事項的決定》(河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65號)規定: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第七條規定的情形免征契稅的,按以下規定執行:(一)因土地、房屋被縣級以上政府征收、征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權屬,選擇貨幣補償且成交價格不超過貨幣補償部分免征契稅,對超出部分征收契稅;選擇房屋產權調換、土地使用權置換且不支付差價的免征契稅,支付差價的對差價部分征收契稅。(二)因不可抗力滅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權屬的,免征契稅。納稅人符合以上規定的,可申報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并將相關材料留存備查。三、本決定自20219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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