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使用稅務UKey,如何調整發票打印格式?
增值稅普通發票格式調整:如果是首次安裝使用,需要開具一張發票之后,點擊開具并打印或者點擊已開發票查詢,查看原票。增值稅普通發票原票頁面,點擊“打印”,點擊設置的圖標,可以調整發票打印格式。
增值稅卷式發票格式調整:點擊“系統設置/系統參數設置/參數設置/卷式發票配置”菜單項,點擊“打印機設置”,彈出頁面邊距設置窗口,根據需要選擇打印機或調整頁邊距后,點擊“確認”按鈕。
增值稅電子專用發票格式調整:使用閱讀器打開增值稅電子專用發票版式文件后,根據財務要求,在打印頁面調整打印格式。
調整規則都是票面內容需向左移動,減小左邊距;需向右移動,增大左邊距;需向上移動,減小上邊距;需向下移動,增大上邊距。增值稅普通發票格式調整時,如果按照此規則調整之后,票面內容還需要向左或者向右調整,但是軟件里面移動左邊距時,會導致內容打印不全,則需要移動打印機擋板的位置。如票面內容打印整體偏左,偏左多少打印機擋板左移動同樣的距離。
2.如果企業有多個稅務Ukey,開票數據應如何匯總?
企業若有多個稅務UKey,可分別在開票軟件中將發票數據上傳至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中進行數據匯總。
3.如何在社保費申報客戶端查詢社保申報記錄?
社保費申報完成后,進入“申報記錄”界面。
(1)若存在欠費信息,系統提示:“存在未繳費的,是否立即繳費”,點擊【確定】按鈕,進入繳費頁面,點擊【取消】按鈕,關閉彈窗。
(2)若不存在欠費信息,輸入申報起止日期等查詢條件進行查詢。
4.如何在社保費申報客戶端進行社保費繳納?
社保費申報成功后,繳費單位可以進行社保費繳費。打開繳費菜單界面后,系統自動獲取并顯示本單位最新的社保費欠費信息。勾選需繳費信息后點擊【立即繳費】按鈕,在【安全認證】界面輸入“申報密碼”認證繳費。
5.如何在社保費申報客戶端打印社保費完稅證明?
繳費單位繳納的社保費入庫后,進入“社保費完稅證明打印——完稅證明打印”界面。
(1)查詢:輸入需要打印的費款所屬期,點擊【查詢】按鈕,獲取完稅證明信息。
(2)打印:點擊列表行操作欄中的【打印】按鈕,保存文件并打印。
6.納稅人申請適用《河南省跨地區固定業戶總分支機構增值稅計算繳納管理辦法》(豫財稅〔2020〕17號)需要滿足哪些條件?
根據《河南省跨地區固定業戶總分支機構增值稅計算繳納管理辦法》(豫財稅〔2020〕17號)規定:
一、適用范圍
在河南省范圍內跨縣(市、區)設立的固定業戶總機構和非獨立核算分支機構(以下簡稱跨地區經營固定業戶總分支機構),除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外,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適用本辦法規定。
(一) 非獨立核算分支機構(以下簡稱分支機構)由總機構全資設立;總機構和分支機構均登記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二) 總機構和分支機構實行統一經營、統一采購配送商品或提供服務、統一財務核算,實行計算機聯網,財務核算規范;
(三) 總機構能夠根據合法、有效憑證進行財務核算,能夠準確提供稅務資料,能夠準確提供總機構和分支機構的相關財務數據,能夠正確劃分各分支機構銷售額和提供稅款分配的計算依據;
(四) 納稅信用等級不為C級或者D級;
(五) 截至申請受理日,總分支機構不存在以下情形:
1.近36個月內發生過偷稅、騙取退稅、欠稅、抗稅、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情形;
2.近36個月內被稅務機關單次處罰1萬元以上;
3.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擔任非正常戶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7.納稅人申請適用《河南省跨地區固定業戶總分支機構增值稅計算繳納管理辦法》的核準程序是什么?
根據《河南省跨地區固定業戶總分支機構增值稅計算繳納管理辦法》(豫財稅〔2020〕17號)規定:
三、核準程序
(一)核準機關
跨地區經營固定業戶總分支機構申請適用本辦法,由省級稅務部門會同省級財政部門核準。
(二)申請資料
納稅人應提供書面報告(式樣見附件1),并附《跨地區經營總分支機構清冊》(附件2)。
(三)核準流程
1.納稅人應向總機構所在地縣級主管稅務部門提交申請資料。
2.縣級主管稅務部門對納稅人是否符合規定條件進行核實,并會同財政部門將核實情況以正式文件形式上報市級稅務部門和財政部門。
3.市級稅務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復核后,以正式文件形式上報省級稅務部門和財政部門。
4.省級稅務部門會同省級財政部門制發文件予以核準;不予核準的,及時通知納稅人,并說明原因。”
為方便納稅人,納稅人無論申請選擇哪一種申報繳納方式,均由總機構向所在地主管稅務部門提出申請。納稅人應提供書面報告和《跨地區經營總分支機構清冊》,由縣級、市級稅務部門會同財政部門逐級上報至省稅務局和省財政廳進行核準。
8.跨地區經營固定業戶總分支機構增值稅計算繳納方式有哪些?
根據《河南省跨地區固定業戶總分支機構增值稅計算繳納管理辦法》(豫財稅〔2020〕17號)規定:
二、增值稅計算繳納方式
適用本辦法的跨地區經營固定業戶總分支機構可從以下增值稅稅款計算繳納方式中選擇一種提出申請,并由核準機關核準。跨地區經營固定業戶總分支機構不得改變增值稅稅款入庫預算級次。
(一) 總機構統一申報繳納
由總機構統一核算應納稅額、統一申報、統一繳納,各分支機構不申報繳納增值稅。
(二) 按預征率計算預繳稅款
分支機構以當期實現的全部應稅銷售收入按預征率計算預繳增值稅,就地申報預繳稅款。
分支機構預繳增值稅=分支機構當期應稅銷售收入×預征率+轉讓不動產預繳稅款
總機構統一核算銷售收入、銷項稅額、進項稅額、預繳稅款和應納稅額,進行納稅申報。
總機構應納增值稅=當期銷項稅額一當期進項稅額一期初留抵稅額+簡易計稅項目應納稅額一全部分支機構預繳稅款
(三)按銷售收入比例分配稅款
總機構統一計算當期增值稅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和應納稅總額,按各分支機構當期應稅銷售收入占總分支機構當期全部應稅銷售收入的比重,確定各分支機構分配稅款,由總分支機構分別就地納稅申報。
總分支機構當期應納增值稅總額=當期銷項稅額一當期進項稅額一期初留抵稅額+簡易計稅項目應納稅額一轉讓不動產預繳稅款。
分支機構當期申報增值稅額=總分支機構當期應納增值稅總額×(分支機構當期應稅銷售收入÷總分支機構當期全部應稅銷售收入)+轉讓不動產預繳稅款
總機構當期申報增值稅額=總分支機構當期應納增值稅總額+轉讓不動產預繳稅款一分支機構當期申報增值稅額
9.按季申報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季度銷售額不超過30萬元時如何填寫增值稅申報表?
在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時,將銷售額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第10欄“小微企業免稅銷售額”(若登記注冊類型為個體工商戶,則應填寫在第11欄“未達起征點銷售額”),如果沒有其他免稅項目,無需填報《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明細表》。
10.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申報表如何填寫?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在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時,免征增值稅的銷售額等項目應當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及《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明細表》免稅項目相應欄次;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的銷售額應當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應征增值稅不含稅銷售額(3%征收率)”相應欄次,對應減征的增值稅應納稅額按銷售額的2%計算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本期應納稅額減征額”及《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明細表》減稅項目相應欄次。
《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附列資料》第8欄“不含稅銷售額”計算公式調整為:第8欄=第7欄÷(1+征收率)。
11.單位2020年12月購買的汽車價值20萬,當月投入使用,發票開具日期為2020年12月,能否享受企業所得稅一次性稅前扣除?在哪個年度享受?如果發票開具日期為2021年1月,能否享受一次性稅前扣除?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設備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執行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6號)規定:
一、企業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進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以下簡稱一次性稅前扣除政策)。
(一)所稱設備、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資產(以下簡稱固定資產);所稱購進,包括以貨幣形式購進或自行建造,其中以貨幣形式購進的固定資產包括購進的使用過的固定資產;以貨幣形式購進的固定資產,以購買價款和支付的相關稅費以及直接歸屬于使該資產達到預定用途發生的其他支出確定單位價值,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以竣工結算前發生的支出確定單位價值。
(二)固定資產購進時點按以下原則確認:以貨幣形式購進的固定資產,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賒銷方式購進外,按發票開具時間確認;以分期付款或賒銷方式購進的固定資產,按固定資產到貨時間確認;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按竣工結算時間確認。
二、固定資產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屬年度一次性稅前扣除。
因此,單位2020年12月期間購買的汽車價值20萬,符合固定資產一次性扣除政策,應當在投入使用的次月(即2021年1月)所屬年度一次性扣除。如發票開具在2021年1月,在沒有新政策出臺前,不符合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6號規定情形,不能享受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6號規定的一次性扣除政策。
12.分支機構是否適用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
現行企業所得稅實行法人稅制,企業應以法人為主體,計算并繳納企業所得稅。《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的,應當匯總計算并繳納企業所得稅”。
由于分支機構不具有法人資格,其經營情況應并入企業總機構,由企業總機構匯總計算應納稅款,并享受相關優惠政策。
13.集成電路產業和軟件產業企業所得稅新舊優惠政策如何銜接?
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促進集成電路產業和軟件產業高質量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號)規定:“五、符合原有政策條件且在2019年(含)之前已經進入優惠期的企業或項目,2020年(含)起可按原有政策規定繼續享受至期滿為止,如也符合本公告第一條至第四條規定,可按本公告規定享受相關優惠,其中定期減免稅優惠,可按本公告規定計算優惠期,并就剩余期限享受優惠至期滿為止。符合原有政策條件,2019年(含)之前尚未進入優惠期的企業或項目,2020年(含)起不再執行原有政策。
……
九、本公告所稱原有政策,包括:《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7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進一步鼓勵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6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軟件和集成電路產業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49號)、《財政部?稅務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27號)、《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集成電路設計和軟件產業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68號)、《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和軟件企業2019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適用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9號)。
十、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執行。”
14.符合哪些條件的新能源汽車可享受免征車輛購置稅優惠?
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新能源汽車免征車輛購置稅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公告2020年第21號)規定:“一、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對購置的新能源汽車免征車輛購置稅。免征車輛購置稅的新能源汽車是指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式)汽車、燃料電池汽車。
二、免征車輛購置稅的新能源汽車,通過工業和信息化部、稅務總局發布《免征車輛購置稅的新能源汽車車型目錄》(以下簡稱《目錄》)實施管理。自《目錄》發布之日起,購置列入《目錄》的新能源汽車免征車輛購置稅;購置時間為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或有效憑證)上注明的日期。
三、對已列入《目錄》的新能源汽車,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或進口新能源汽車經銷商(以下簡稱汽車企業)在上傳《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或進口機動車《車輛電子信息單》(以下簡稱車輛電子信息)時,在“是否符合免征車輛購置稅條件”字段標注“是”(即免稅標識)。工業和信息化部對汽車企業上傳的車輛電子信息中的免稅標識進行審核,并將通過審核的信息傳送至稅務總局。稅務機關依據工業和信息化部審核后的免稅標識和機動車統一銷售發票(或有效憑證),辦理車輛購置稅免稅手續。
四、汽車企業應當保證車輛電子信息與車輛產品相一致,對因提供虛假信息或資料造成車輛購置稅稅款流失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予以處理。
五、從事《目錄》管理、免稅標識審核和辦理免稅手續的工作人員履行職責時,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六、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2020年12月31日前已列入《目錄》的新能源汽車免征車輛購置稅政策繼續有效。
15.財稅[〔2016〕12號文件規定免征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的繳費人,是否只限小微企業?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小微企業免征有關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財稅〔2014〕122號)規定:“為進一步加大對小微企業的扶持力度,經國務院批準,現將免征小微企業有關政府性基金問題通知如下:一、自2015年l月1日起至2017年上12月31日,對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含3萬元),以及按季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9萬元(含9萬元)的繳納義務人,免征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文化事業建設費。……”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擴大有關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圍的通知》(財稅〔2016〕12號)規定:“一、將免征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的范圍,由現行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度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9萬元)的繳納義務人,擴大到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10萬元(按季度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0萬元)的繳納義務人。三、本通知自2016年2月1日起執行。”
財稅〔2014〕122號文件規定的免稅主體是小微企業,財稅〔2016〕12號文件規定的免稅主體是全部繳納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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