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補償費等非稅項目熱點問答(第二期)
——水土保持補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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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土保持補償費的繳納義務人?
在山區、丘陵區、風沙區以及水土保持規劃確定的容易發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區域開辦生產建設項目或者從事其他生產建設活動,損壞水土保持設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復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單位和個人。
2.水土保持補償費征收的法律依據是什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39號)、《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水利部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印發<水土保持補償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綜〔2014〕8號)、《河南省財政廳 河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河南省水利廳 中國人民銀行鄭州中心支行關于印發<河南省《水土保持補償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豫財綜〔2015〕107號)、《河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河南省財政廳 河南省水利廳 關于我省水土保持補償費收費標準的通知》(豫發改收費〔2018〕1079號)。
3.水土保持補償費如何計算繳納?
(一)對一般生產性建設項目(不含水利水電工程建設項目中的水庫淹沒區)。按征占用地面積一次性計征,每平方米1.2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計,下同)。
(二)開采礦產資源的,建設期間,按征占土地面積一次性計征,每平方米1.2元;開采期間,石油、天然氣以外的礦產資源按開采量(采掘、采剝總量)計征,每噸0.5元。石油、天然氣根據油、氣生產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積按年征收,每口油、氣生產井占地面積按不超過2000平方米計算;對叢式井每增加一口,增加計征面積按不超過400平方米計算,每平方米1.2元。
(三)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燒制磚、瓦、瓷、石灰的,根據取土、挖砂、采石量,按每立方米0.8元計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計,下同)。對繳納義務人已按前兩種方式計征水土保持補償費的,不再重復計征。
(四)排放廢棄土、石、渣的,根據土、石、渣量,按每立方米0.8元計征。對繳納義務人已按前三種方式計征水土保持補償費的,不再重復計征。
4.水土保持補償費的申報繳費期限?
按次繳納的,應當在項目開工前或建設活動開始前,持水行政主管部門開具的相關行政許可憑證(需加蓋水利部門印章)自主填寫《非稅收入通用申報表》申報繳納水土保持補償費。按期繳納的,在期滿之日起15日內自主填寫《非稅收入通用申報表》申報繳納水土保持補償費。
5.水土保持補償費的現行優惠政策?
下列情形免征水土保持補償費:
(一)建設學校、幼兒園、醫院、養老服務設施、孤兒院、福利院等公益性工程項目的;
(二)農民依法利用農村集體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的;
(三)按照相關規劃開展小型農田水利建設、田間土地整治建設和農村集中供水工程建設的;
(四)建設保障性安居工程、市政生態環境保護基礎設施項目的;
(五)建設軍事設施的;
(六)按照水土保持規劃開展水土流失治理活動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免征水土保持補償費的其他情形。
6.水土保持補償費如何申報繳納?
水利部和省水利廳審批水土保持方案的項目,繳費人在我省境內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向其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未在我省境內辦理稅務登記的,向項目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市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水土保持方案的項目,繳費人在該市轄區內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向其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未在該市轄區內辦理稅務登記的,向項目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縣(市、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水土保持方案的項目,繳費人在該縣(市、區)轄區內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向其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未在該縣(市、區)轄區內辦理稅務登記的,向項目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自然人繳費人,向項目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7.沒有按期繳納水土保持補償費要承擔什么責任?
拒不繳納水土保持補償費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自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部分萬分之五的滯納金,可以處應繳水土保持補償費三倍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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