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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熱線2024年1月熱點問題
時間:2024年02月23日 來源:本站原創 作者:稅務局 點擊:


12366熱線2024年1月熱點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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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從事二手車經銷業務的納稅人銷售其收購的二手車適用減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稅政策,怎么計算銷售額并開具發票?

  一、《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二手車經銷等若干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9號)規定:“一、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從事二手車經銷業務的納稅人銷售其收購的二手車,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納稅人減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稅,并按下列公式計算銷售額: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0.5%)

  本公告發布后出臺新的增值稅征收率變動政策,比照上述公式原理計算銷售額。

  (二)納稅人應當開具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購買方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應當再開具征收率為0.5%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

  八、本公告第一條至第五條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六條、第七條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已發生未處理的事項,按照本公告執行,已處理的事項不再調整。”

  二、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實施二手車經銷有關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63號)規定:“一、對從事二手車經銷的納稅人銷售其收購的二手車,按照簡易辦法依3%征收率減按0.5%征收增值稅。

  二、本公告所稱二手車,是指從辦理完注冊登記手續至達到國家強制報廢標準之前進行交易并轉移所有權的車輛,具體范圍按照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出臺的二手車流通管理辦法執行。

  三、本公告執行至2027年12月31日。”

  2.符合哪些條件的新能源汽車可享受免征車輛購置稅優惠?

  根據《關于延續和優化新能源汽車車輛購置稅減免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10號)文件規定:“一、對購置日期在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間的新能源汽車免征車輛購置稅,其中,每輛新能源乘用車免稅額不超過3萬元;對購置日期在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間的新能源汽車減半征收車輛購置稅,其中,每輛新能源乘用車減稅額不超過1.5萬元。

  購置日期按照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或海關關稅專用繳款書等有效憑證的開具日期確定。

  享受車輛購置稅減免政策的新能源汽車,是指符合新能源汽車產品技術要求的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式)汽車、燃料電池汽車。新能源汽車產品技術要求由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財政部、稅務總局根據新能源汽車技術進步、標準體系發展和車型變化情況制定。

  新能源乘用車,是指在設計、制造和技術特性上主要用于載運乘客及其隨身行李和(或)臨時物品,包括駕駛員座位在內最多不超過9個座位的新能源汽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調整減免車輛購置稅新能源汽車產品技術要求的公告?》(工業和信息化部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32號)文件規定:“一、2024年1月1日起,申請進入《減免車輛購置稅的新能源汽車車型目錄》(以下簡稱《減免稅目錄》)的車型,需符合新能源汽車產品技術要求(見附件)。其中,換電模式車型還需提供滿足GB/T 40032《電動汽車換電安全要求》等標準要求的第三方檢測報告,以及生產企業保障換電服務的證明材料。企業自建換電站的,需提供換電站設計圖紙和所有權證明;委托換電服務的,需提供車型、換電站匹配證明、雙方合作協議等材料。

  二、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5月31日為過渡期。2024年1月1日起,2023年12月31日前已進入《免征車輛購置稅的新能源汽車車型目錄》(以下簡稱《免稅目錄》)且仍有效的車型將自動轉入《減免稅目錄》。相關車型要及時上傳減免稅標識、換電模式標識,換電模式車型、燃料電池車型等按本公告要求補充相應佐證材料。2024年6月1日起,不符合本公告技術要求的車型將從《減免稅目錄》中撤銷。

  三、2024年6月1日起,《關于免征新能源汽車車輛購置稅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工業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公告2017年第172號)、《關于調整免征車輛購置稅新能源汽車產品技術要求的公告》(工業和信息化部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3號)中的技術要求廢止。”

  3.企業A屬于三項加計抵減政策納稅人,重組后分立為企業A和企業B,請問企業A結余的加計抵減額能否結轉或部分結轉至企業B抵減?

  企業A結余的加計抵減額,應由企業A繼續抵減,不能結轉或部分結轉至分立后新成立的企業B抵減。如果企業B符合加計抵減政策規定,應按照本企業可抵扣進項稅額自行計提加計抵減額。

  4.三項加計抵減政策均自2023年1月起執行,清單發布后,納稅人可計提但未計提的加計抵減額,是否需要逐月調整申報表,并退還前期已繳納稅款?如何申報?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先進制造業企業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43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集成電路企業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的通知》(財稅〔2023〕17號)及《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工業母機企業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的通知》(財稅〔2023〕25號)等文件(以下簡稱43號公告等文件)規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企業,“可計提但未計提的加計抵減額,可在確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當期一并計提”。納稅人應在確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當期將可計提但未計提的加計抵減額一并計提,不再調整以前的申報表。

  納稅人申報時,應將計提的加計抵減額填寫在《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附列資料(四)》“二、加計抵減情況”第2列“本期發生額”中。

  5.適用三項加計抵減政策的企業在2023年1月1日前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在2023年1月1日后勾選抵扣,其對應的進項稅額能否計提加計抵減額?

  可以。納稅人在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之間申報抵扣的進項稅額,可按規定計提加計抵減額,但不包括2022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并抵扣的異常扣稅憑證,已作進項稅額轉出,又于2023年1月1日以后解除異常并轉入的進項稅額。

  6.企業A已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按規定作進項稅額轉出的,在計提加計抵減額時如何處理?形成了負數怎么申報?

  43號公告等文件規定,“按照現行規定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已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按規定作進項稅額轉出的,應在進項稅額轉出當期,相應調減加計抵減額。”納稅人在申報時,應將調減的加計抵減額填寫在《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附列資料(四)》“二、加計抵減情況”第3列“本期調減額”中。按規定調減加計抵減額后,形成的可抵減額負數,應填寫在第4列“本期可抵減額”中,通過表中公式運算,可抵減額負數計入當期“期末余額”欄中。

  7.適用三項加計抵減政策的企業,能否申請享受留抵退稅?

  加計抵減額是根據可抵扣進項稅額的一定比例計算的,用于抵減應納稅額的額度,并不是納稅人的進項稅額,不會影響納稅人的留抵稅額。符合現行留抵退稅政策條件的納稅人,無論是否享受過加計抵減政策,均可申請辦理留抵退稅。

  8.納稅人將建筑施工設備出租給他人使用,增值稅適用稅率是多少?

  一、將建筑施工設備出租給他人使用不配備操作人員的,按照“有形動產經營租賃服務”繳納增值稅。

  一般納稅人:適用13%稅率。

  如果該機器設備是在2013年8月1日前購進的,可以按照簡易計稅適用3%稅率。

  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稅率。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稅;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

  二、將建筑施工設備出租給他人使用并配備操作人員的,按照“建筑服務”繳納增值稅。

  一般納稅人:適用9%稅率。

  如符合建筑服務簡易計稅條件,可以按照簡易計稅適用3%稅率。

  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稅率。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稅;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適用3%預征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減按1%預征率預繳增值稅。

  9.我公司是一家出口企業,2023年12月已辦理出口退(免)稅備案,但在2023年6月已出口了一批貨物,請問:該筆貨物能否申報退(免)稅?

  可以。貴公司在出口退(免)稅備案之前發生的出口貨物勞務,在辦理出口退(免)稅備案后,可以在規定的退(免)稅申報期內按規定申報增值稅退(免)稅或免稅,以及消費稅退(免)稅或免稅。

  10.我公司是一家出口企業,現因經營不善需要注銷稅務登記,請問:是否需要辦理出口退(免)稅備案撤回?

  需要。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申請注銷稅務登記的,應先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撤回出口退(免)稅備案。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撤回出口退(免)稅備案的,主管稅務機關應按規定結清退(免)稅款后辦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稅務行政審批事項取消后有關管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56號)第三條

  11.出口退(免)稅備案單證保存期是多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便利出口退稅辦理促進外貿平穩發展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9號)第二條規定:“……除另有規定外,出口退(免)稅備案單證由出口企業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損毀,保存期為5年。”

  12.我公司于2023 年12 月向巴西出口了一批工程機械產品,出口合同中約定的收匯日期為2024年6月30日,請問現在可以申報出口退(免)稅嗎?

  可以。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便利出口退稅辦理促進外貿平穩發展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9號)第八條規定,貴公司出口合同約定全部收匯最終日期(2024年6月30日)在申報出口退(免)稅截止期限(2023年出口貨物的申報退(免)稅截止期限為2024 年4 月增值稅納稅申報期)之后的,按照規定留存《出口貨物收匯情況表》及相關出口合同等舉證資料,即可視同收匯,正常申報辦理出口退(免)稅。需要注意的是,此類情況應當在合同約定全部收匯最終日期前完成收匯。

  13.國科發火〔2016〕32號,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條件里有一條“企業從事研發和相關技術創新活動的科技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10%”,這里的企業當年職工總數,是否包含臨時工?

  根據《科學技術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國科發火〔2016〕195號)規定:“附件: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

  三、認定條件

  (五)企業科技人員占比

  企業科技人員占比是企業科技人員數與職工總數的比值。

  1.科技人員

  企業科技人員是指直接從事研發和相關技術創新活動,以及專門從事上述活動的管理和提供直接技術服務的,累計實際工作時間在183天以上的人員,包括在職、兼職和臨時聘用人員。

  2.職工總數

  企業職工總數包括企業在職、兼職和臨時聘用人員。在職人員可以通過企業是否簽訂了勞動合同或繳納社會保險費來鑒別;兼職、臨時聘用人員全年須在企業累計工作183天以上。

  3.統計方法

  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科技人員數均按照全年月平均數計算。

  月平均數=(月初數+月末數)÷2

  全年月平均數=全年各月平均數之和÷12”

  因此,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條件里,企業當年職工總數包括在企業累計工作183天以上的臨時聘用人員。

  14.企業招用退役士兵是否可以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何時享受?

  一、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退役軍人部關于進一步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21號)規定:“ 二、企業招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自簽訂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當月起,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此幅度內確定具體定額標準。

  ……

  納稅年度終了,如果企業實際減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減免稅總額,企業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以差額部分扣減企業所得稅。當年扣減不完的,不再結轉以后年度扣減。

  ……

  六、本通知規定的稅收政策執行期限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納稅人在2021年12月31日享受本通知規定稅收優惠政策未滿3年的,可繼續享受至3年期滿為止。……”

  二、《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4號)規定,《財政部 稅務總局 退役軍人部關于進一步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21號)中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延長至2023年12月31日。 ?

  三、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退役軍人事務部關于進一步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退役軍人事務部公告2023年第14號)規定:“ 二、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業招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自簽訂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當月起,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此幅度內確定具體定額標準。

  ……

  納稅年度終了,如果企業實際減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減免稅總額,企業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以差額部分扣減企業所得稅。當年扣減不完的,不再結轉以后年度扣減。

  ……

  六、納稅人在2027年12月31日享受本公告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未滿3年的,可繼續享受至3年期滿為止。退役士兵以前年度已享受退役士兵創業就業稅收優惠政策滿3年的,不得再享受本公告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以前年度享受退役士兵創業就業稅收優惠政策未滿3年且符合本公告規定條件的,可按本公告規定享受優惠至3年期滿。”

  15.支持居民換購住房個人所得稅政策是如何規定的?

  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延續實施支持居民換購住房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住房城鄉建設部公告2023年第28號)規定:“一、自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對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現住房出售后1年內在市場重新購買住房的納稅人,對其出售現住房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予以退稅優惠。其中,新購住房金額大于或等于現住房轉讓金額的,全部退還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新購住房金額小于現住房轉讓金額的,按新購住房金額占現住房轉讓金額的比例退還出售現住房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三、享受本公告規定優惠政策的納稅人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納稅人出售和重新購買的住房應在同一城市范圍內。同一城市范圍是指同一直轄市、副省級城市、地級市(地區、州、盟)所轄全部行政區劃范圍。

  2.出售自有住房的納稅人與新購住房之間須直接相關,應為新購住房產權人或產權人之一。”

  16.家長給孩子報名網絡課程,孩子完成一定天數的打卡任務后,會收到一部分返現,返現直接打給家長的銀行卡。該返現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促銷展業贈送禮品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50號)規定:“一、企業在銷售商品(產品)和提供服務過程中向個人贈送禮品,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1.企業通過價格折扣、折讓方式向個人銷售商品(產品)和提供服務;

  2.企業在向個人銷售商品(產品)和提供服務的同時給予贈品,如通信企業對個人購買手機贈話費、入網費,或者購話費贈手機等;

  3.企業對累積消費達到一定額度的個人按消費積分反饋禮品。”

  家長收到的返現,符合上述規定,可免征個人所得稅。

  17.男女雙方1-6月婚前合租分別享受住房租金扣除,7月雙方結婚后仍然租房,因婚后住房租金只能由一方扣除,請問另一方婚前已享受的住房租金能否繼續扣除?

  納稅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沒有自有住房而發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月按一定標準在稅前扣除。夫妻雙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1-6月雙方屬于未婚狀態,可以分別享受住房租金扣除政策。

  18.個人因著作權和肖像權被侵權而取得的補償需要交個人所得稅嗎?分別按照什么稅目交稅?

  如果是因該個人的作品以圖書報刊等形式出版發表,侵犯了著作權,取得的補償按照稿酬所得扣繳,除此之外的侵犯著作權的情形按照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扣繳。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廣告市場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6〕148號)規定:“第五條?納稅人在廣告設計、制作、發布過程中提供名義、形象而取得的所得,應按勞務報酬所得項目計算納稅。”因此,相關補償也應按照勞務報酬所得交稅。

  此外,使用個人名義、形象用于其他行為的,應按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項目計稅。造成的侵犯肖像權,相關補償應按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交稅。

  19.個人轉讓專利或著作權的所有權,應該按照特許權使用費還是財產轉讓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

  個人轉讓專利或著作權的所有權,應該按照財產轉讓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 

  20.我是正在接受全日制學歷教育的學生,因實習取得勞務報酬所得,能否適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9號?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調整部分納稅人個人所得稅預扣預繳方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3號):“二、正在接受全日制學歷教育的學生因實習取得勞務報酬所得的,扣繳義務人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時,可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2018年第61號)規定的累計預扣法計算并預扣預繳稅款。”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簡便優化部分納稅人個人所得稅預扣預繳方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9號)規定:“二、對按照累計預扣法預扣預繳勞務報酬所得個人所得稅的居民個人,扣繳義務人比照上述規定執行。”

  因此,正在接受全日制學歷教育的學生,因實習取得勞務報酬所得,如符合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9號規定,可以適用優化后的預扣預繳方法。

  21.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9號規定的方法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是否需要留存證明資料?是否需要簽字確認?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9號規定的方法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需在《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表》相應納稅人的備注欄注明“上年各月均有申報且全年收入不超過6萬元”字樣,無需留存證明資料,亦無需簽字確認。

  22.我單位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因沒有提前三十天通知員工,需要支付給員工待通知金,支付的待通知金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應當按照哪個稅目繳納?

  待通知金可以作為其他補助費,與其他一次性補償收入合并按照財稅〔2018〕164號的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一次性補償收入政策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23.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是否可以在預扣預繳時單獨計稅,匯算清繳時并入綜合所得計稅?個人所得稅APP是否支持更改?

  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后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規定,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在2021年12月31日前可以選擇單獨計稅,也可以選擇并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納稅。

  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實施全年一次性獎金等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42號)第一條規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后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規定的全年一次性獎金單獨計稅優惠政策,執行期限延長至2023年12月31日。

  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實施全年一次性獎金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30號)規定:“一、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規定的,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除以12個月得到的數額,按照本公告所附按月換算后的綜合所得稅率表,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單獨計算納稅。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二、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也可以選擇并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納稅。

  三、本公告執行至2027年12月31日。”

  居民個人通過手機個人所得稅APP辦理年度匯算時,可以將預扣預繳環節單獨計稅的全年一次性獎金并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納稅。

  對于年度匯算時錯誤并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納稅的,可以通過個人所得稅APP進行更正。

  24.我是一家合伙企業的合伙人,現在轉讓合伙企業份額,計算個人所得稅時原值應如何確認?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規定:“第十五條 個人轉讓股權的原值依照以下方法確認:

  (一)以現金出資方式取得的股權,按照實際支付的價款與取得股權直接相關的合理稅費之和確認股權原值;

  (二)以非貨幣性資產出資方式取得的股權,按照稅務機關認可或核定的投資入股時非貨幣性資產價格與取得股權直接相關的合理稅費之和確認股權原值;

  (三)通過無償讓渡方式取得股權,具備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二項所列情形的,按取得股權發生的合理稅費與原持有人的股權原值之和確認股權原值;

  (四)被投資企業以資本公積、盈余公積、未分配利潤轉增股本,個人股東已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的,以轉增額和相關稅費之和確認其新轉增股本的股權原值;

  (五)除以上情形外,由主管稅務機關按照避免重復征收個人所得稅的原則合理確認股權原值。

  第十六條?股權轉讓人已被主管稅務機關核定股權轉讓收入并依法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該股權受讓人的股權原值以取得股權時發生的合理稅費與股權轉讓人被主管稅務機關核定的股權轉讓收入之和確認。

  第十七條?個人轉讓股權未提供完整、準確的股權原值憑證,不能正確計算股權原值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股權原值。

  第十八條?對個人多次取得同一被投資企業股權的,轉讓部分股權時,采用“加權平均法”確定其股權原值。”

  合伙份額原值可比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第三章“股權原值的確認”相關條款確認。

  25.外籍個人是否適用財稅〔2016〕36號文附件2第五條的個人轉讓住房的免稅規定?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稱境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以下稱應稅行為)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納稅人,其中, 個人,是指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

  同時,財稅36號文規定,個人將購買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征增值稅。上述政策適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廣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區。

  個人將購買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征增值稅。上述政策僅適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廣州市和深圳市。

  從上述政策規定上看,“個人”并沒有將外籍個人排除在外,因此,外籍個人銷售境內購買滿2年的住房可以按規定適用上述免征增值稅政策。

  26.城鎮住房保障家庭從地方政府領取的住房租賃補貼是否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實施公共租賃住房稅收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33號)規定:“六、對符合地方政府規定條件的城鎮住房保障家庭從地方政府領取的住房租賃補貼,免征個人所得稅。……十、本公告執行至2025年12月31日。”

  27.數電票備注欄顯示不齊,出現了省略號或者信息不完整的情況?

  備注區域不支持擴容展示,因此對于備注區域展示內容有限制:

  (1)總內容(包括特定要素的內容,基礎信息備注,附加要素信息)超過一定長度(附加要素單條總字符長度?115左右,在計算規則中,中文算三個字符,數字和英文算一個字符,中文越多就越短,整體字符不超過?630)會截取并以“...”顯示。

  (2)附加要素錄入單條信息超過一定長度也做截取并以“...”顯示。

  (3)備注區最多放?6行,發票開具時納稅人使用了換行符,實際上超過6行,無法顯示完整的信息。

  核實發票備注是否存在總內容或單條附加要素超過一定長度的情況。建議分多條附加要素錄入或者作為發票基礎備注錄入,且將內容控制在?6行以內。

  28.納稅人在【開票業務】開具完紙質發票后點打印發票時,彈出提示:未檢測到打印服務。納稅人已經下載安裝,還是出現同樣的提示?

  這種情況大多是瀏覽器緩存未清理導致的。

  排查指引:

  (1)若已經下載安裝完控件,依然顯示“未檢測到打印服務”,應是瀏覽器安全設置原因,請使用谷歌瀏覽器先清理一下瀏覽器緩存,然后點擊下載安裝,安裝完成后點打印會出現提示框,點擊提示信息里面的【打印幫助】,按照文檔內提供的處理方法操作即可,注意下載的控件版本。

  (2)如果按(1)的指引處理仍彈出提示,請另外打開一個網頁,并輸入以電子發票服務平臺及相關系統運維問題排查指引25下網址:https://127.0.0.1:18086/?callback=printVersion。再點高級-繼續前往,直到顯示printVersion('1.5'),再回到開票頁面下載發票即可解決。

  如仍有問題,請提報多云運維工單。

  29.納稅人是銷售方,購方已經認證發票并開具紅字信息表,現銷方納稅人進入電票平臺稅務數字賬戶-【紅字信息確認單】-【紅字信息確認單錄入】模塊顯示該發票存在進行中的紅字信息表,在【紅字信息單確認處理】模塊找不該信息表數據?

  登錄平臺不對。不管是銷售方還是購買方,只要開出的是紅字信息表,直接去開票軟件中開具紅字發票,只有開具的是紅字確認單的時候才在電票平臺中進行確認,并在電票平臺開具紅字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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