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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理條件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參保人員出現以下情況之一的,需辦理一次性待遇核定業務:
(一)參保人員未達到待遇領取年齡前死亡的;
(二)參保人員出國(境)定居的(喪失中國國籍);
(三)參保人員存在與其他基本養老保險重復繳費年限。
二、政策依據
《社會保險法》、《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經辦規程的通知》(人社部發[2019]84號)、《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建立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意見》(豫政〔2014〕84號)等。
三、受理渠道
線下受理。
四、所需資料
(一)參保人員未達到待遇領取年齡前死亡,需提供:
1.《河南省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喪葬費)結算單》。
2.《個人賬戶一次性待遇申領承諾書》(申請人主動提供火化證、遺體捐獻證明、醫學死亡證明等能確認參保人員死亡時間的任一法定證明材料,無需填寫承諾書)。申請人有較嚴重的不良信用記錄或曾做出虛假承諾的,不適用承諾制。
3.申報人身份證。
4.銀行卡(或開通金融功能的社保卡)。
(二)參保人員出國定居的(喪失中國國籍) ,需提供:
1.《河南省參保人員終止社會保險關系申報表》
2.開通金融功能的社會保障卡或本人銀行卡。
五、辦理流程及層級
對于參保人員未達到待遇領取年齡前死亡的、出國定居的(喪失中國國籍),以及存在重復繳費或重復領取養老保險待遇問題,本人選擇其他社保經辦機構或險種繳費或領取養老保險待遇的,經辦機構可依申請辦理。對于經舉報(或審計發現)重復參保或重復領取待遇的,按內部事項處理。
本業務采用“經辦、復核”二級辦理。
六、辦理要點
(一)參保人員未達到待遇領取年齡前死亡的,在社會保險關系終止的情況下,才能辦理個人一次性待遇支付業務。
(二)參保人員死亡,辦理終止社會保險關系后,自動推送個人一次性待遇核定待辦,如資料齊全可直接經辦,無需單獨受理個人一次性待遇支付業務。
(三)參保人員重復繳費或重復領取養老保險待遇,只保留一個養老保險關系,重復賬戶個人繳費部分一次性退還給本人。
(四)參保人員存在重復領取養老保險待遇問題,選擇其他社保經辦機構或險種領取養老保險待遇的,重復領取的養老金數額大于重復賬戶個人繳費部分的,應一次性追回。
(五)經辦機構應根據共享信息進行大數據比對,對發現虛假承諾騙取養老保險待遇的,應依相關規定追回,并將申請人列入社保領域失信人員名單。情節嚴重的,追究法律責任。
七、辦理時限:2個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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