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互聯網法院對某珠寶公司訴某互動公司網絡侵權責任糾紛一案作出一審判決,法院認定某互動公司發布的標題為《某珠寶公司,飄了》文章構成了對某珠寶公司的詆毀、誹謗,導致該珠寶公司名譽受損,遂判決某互動公司賠禮道歉,并賠償該珠寶公司財產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13.4萬元。
“質疑質量問題文章”被訴侵權
2019年5月27日,被告某互動公司經營的微信公眾號、搜狐賬號和百度賬號發布了原創文章《某珠寶公司,飄了》,閱讀量分別為459967次、3944次、289978次。同時,該公司的微信公眾號多次進入中國微信500強,粉絲量超過300萬,具有一定的社會影響力。
原告某珠寶公司認為,涉案文章中充斥著諸如“低價進貨、高價賣出,產品質量問題層出不窮”“售后態度極差,程序不完善”等表述。在涉案文章中,被告某互動公司借以轉載他人對原告公司產品的不實言論,以訛傳訛,肆意誹謗原告公司珠寶品牌的良好商譽,對珠寶品牌進行惡意誹謗和侮辱性評價。
經查實,涉案微信公眾號、搜狐賬號和百度賬號的經營主體系被告某互動公司,涉案文章已被刪除。
原告某珠寶公司主張被告賠禮道歉,并賠償損失及合理支出。
法院認定涉案文章屬商業營銷
北京互聯網法院經審理認定,涉案文章的內容主要包括轉述他人對原告某珠寶公司產品發表的言論、對轉述的內容進行編輯、對該珠寶公司品牌的評價以及對該珠寶公司產品是否致癌的描述,其中評價內容包括“低價進貨、高價賣出,產品質量問題層出不窮”“售后態度極差、程序不完善”等。涉案文章開篇以網友評價引出原告某珠寶公司產品含有鈷元素,隨后通過轉載科普資料引發矛盾性結論,完成自我營銷的商業目的。
北京互聯網法院一審判決,被告某互動公司在其微信公眾號、搜狐賬號、百度賬號上向原告某珠寶公司賠禮道歉,并賠償經濟損失10萬元、合理費用3.4萬元,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目前,此案判決已生效。
法官:網絡用戶侵害商譽需擔責
此案審判長、北京互聯網法院法官李文超表示,企業法人享有的名譽權,體現為企業法人的商譽。商譽是企業法人依靠字號名稱、產品服務、職業道德、資產狀況等所獲得的社會評價。正面的社會評價凝結了企業法人優質的服務、誠信的經營與良好的資信,是長期累積創建的品牌形象,也是企業法人生存和發展的重要的無形資產。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法人的名譽,網絡用戶利用網絡侵害他人名譽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在法人的名譽權受到侵害時,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及賠償損失。
不當言論傳播是侵害法人名譽權的主要形式,網絡虛擬性、交互性、實時性增加了言論表達的頻次,擴充了言論傳播的廣度。李文超提示:網絡中的言論應盡到理性、謹慎的注意義務,特別是涉及他人的事實時,更應做到客觀、公正。
同時,網絡是公民行使監督權和實現知情權的重要途徑,對企業法人進行適當批評、評價,屬于輿論監督的正當要求,亦符合保護消費者權益、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價值取向。此類否定性評價應屬于企業法人容忍和克制的范疇,但超過一定限度對事實進行歪曲、夸大,貶損、侮辱他人的,仍屬于侵害他人的名譽權。即便公益性言論獲得較為寬松的發表空間,公民亦應遵循基本真實和善意言辭的基本原則。(記者趙佳琪通訊員孟丹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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