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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理條件
機關事業單位編制內工作人員、以及軍隊文職人員因辭職、被辭退、自動離職、聘用勞動合同到期、被開除、被除名、被判刑、被采取強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處罰停發工資待遇、達到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條件、死亡、被宣告失蹤、年滿70周歲選擇不再繼續繳費、同級財政全額供款機關事業單位之間直接流動、其他情形機關事業單位之間直接流動、經組織批準由機關事業單位流動到企業(正式調動)、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的,需中斷社會保險關系。
二、政策依據
《社會保險法》、《實施<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第13號令)、《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9號)、《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第20號令)、《工傷保險經辦規程》(人社部發〔2012〕11號)、《河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河南省財政廳關于做好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職業年金記實補記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豫人社辦〔2018〕134號)
三、受理渠道
本業務為外部事項,線上或線下申報辦理。
注:其中因辭職、被辭退、經組織批準由機關事業單位流動到企業(正式調動)需中斷社會保險關系的,按照政策規定,需補記職業年金;在補記職業年金前,要根據參保人員人事檔案核算補記職業年金金額。因此該項業務不建議異地申報。
四、所需資料
(一)《河南省參保職工中斷社會保險關系申報表》
(二)與中斷原因對應的文件材料。
其中中斷原因為辭職、被辭退、自動離職、聘用╱勞動合同到期、被開除、被除名、被判刑的,同時提供《機關事業單位辭職辭退等人員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申請表》(詳見“5.3.3因辭職辭退等原因申請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其中中斷原因為辭職、被辭退、經組織批準由機關事業單位流動到企業(正式調動,下同)的,同時提供經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審核確認的《職業年金補記申請表》。
五、辦理流程及層級
本業務采取“經辦、復核”二級辦理。辦理后生成《參保職工中斷社會保險關系審批表》,即日起中斷與單位的社保關系。
六、辦理要點
(一)參保人員因被開除、被除名、被判刑、死亡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等原因中斷養老保險關系的,其中斷繳費時間應追溯(修改)為對應被開除當月、被除名當月、刑期開始當月、死亡當月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當月,單位和個人多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和職業年金予以退回。
(二)其中因判刑被開除的,中斷原因應選為“被判刑”,不得選為“被開除”。
七、辦理時限:15個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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