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勞動合同糾紛案,判決某科技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支付王某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
王某系某技術公司人力資源專員兼運營管理部專員。2020年10月24日(周六)20時56分,該公司在微信上通知王某第二天到廣東廣州出差。同年10月25日9時56分,王某回復稱“昨天身體不舒服,很早就睡了,沒接到電話”,隨后表示因家里有事無法前往廣州。該公司認為王某違反公司規章制度中“對來自公司同事的協作要求不理不睬或敷衍、推諉”的規定,給予嚴重警告處分,并扣4分。之后,公司以王某多次違反規章制度累計扣分達到公司規定的解雇條件為由,解除勞動關系。
2020年12月,王某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某技術公司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未獲支持后訴至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福田區人民法院認定某技術公司應當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一審判決后,雙方上訴至深圳中院。
深圳中院審理后認為,公司的規章制度一般規范的是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內的行為,該公司“對來自公司同事的協作要求不理不睬”亦應限定指工作時間內,而不應擴大到工作時間之外的休息時間。王某在周末因合理理由沒有接到公司關于休息日加班及出差的指令,該情形與工作時間內對公司實時指令、同事協作要求不予理睬不能等同。按照勞動法的規定,如非法定情形,用人單位經與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即勞動者對用人單位加班的要求可以拒絕。該公司事后以王某未能前往出差為由,認為王某推諉同事協作要求,系對王某拒絕加班的懲罰。法院認為,該次懲罰不當,不予支持,并認為王某不存在多次違反規章制度的行為,某技術公司應當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
法官說法
互聯網時代,智能手機的普及、各種即時通訊軟件的廣泛應用,使得在線加班、在線待崗成為常態,不少用人單位通過工作微信群、QQ群、電子郵件等方式,在休息時間向勞動者發出工作指令,即使該工作指令可能僅需回復或者線上簡單操作,也毫無疑問地影響了勞動者休息的權利。我國憲法、勞動法均規定勞動者享有休息的權利,勞動者的休息權應當受到保護。用人單位應當充分尊重并保護勞動者的休息權,不在休息時間發布工作指令、工作要求,可事先與勞動者約定在某些特殊或者緊急情況下,保持通訊設備暢通以接收緊急的工作指令,并在此種隨時待命的情況下應當給予適當補償。勞動者則在不影響休息的情況下秉持誠信原則,對用人單位的工作給予必要的協助和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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