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洛陽市最低生活保障審核確認辦法》規定:
第十條?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戶籍所在地不在同一縣區的,可以由其中一個戶籍所在地與經常居住地一致的家庭成員向其戶籍所在地提出申請;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戶籍所在地與經常居住地均不一致的,可由任一家庭成員向其戶籍所在地提出申請。低保審核確認、資金發放等工作由申請受理地縣級民政部門和鄉鎮(街道)負責,其他有關縣級民政部門和鄉鎮(街道)應當配合做好相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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