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拓展安置渠道,妥善安置孤兒
(三)家庭寄養。由孤兒父、母以前所在單位或者孤兒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員會、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的,可由監護人對有撫養意愿和撫養能力的家庭進行評估,選擇撫育條件較好的家庭開展委托監護或者家庭寄養。逐步完善家庭寄養管理辦法,科學選擇評估委托監護或者開展寄養的家庭。民政部門要加強與寄養家庭聯系,強化指導,提高家庭寄養質量。孤兒基本生活費用的20%作為寄養家庭養育費用補貼。有條件的可酌情增加寄養家庭勞務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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