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河南省稅務局關于明確印花稅納稅期限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河南省稅務局公告2022年第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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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全面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等有關事項的公告》(2022年第14號)的規定,結合征管實際,現將我省印花稅納稅期限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納稅人書立的應稅合同,按季申報繳納印花稅。納稅人不經常書立的應稅合同,可以按次申報繳納印花稅。
二、納稅人書立的產權轉移書據,按次申報繳納印花稅。納稅人因經常書立產權轉移書據而難以在每次書立后申報繳納的,可以按季申報繳納印花稅。
三、納稅人的應稅營業賬簿,按年申報繳納印花稅。
四、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有代理人的,以其代理人為扣繳義務人,其印花稅的納稅期限與扣繳義務人的納稅期限一致;在境內沒有代理人的,按次申報繳納印花稅。
五、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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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河南省稅務局
2022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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