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河南省稅務局關于開展有獎發票活動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河南省稅務局公告2022年第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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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鼓勵消費者索取發票,規范發票開具和使用,國家稅務總局河南省稅務局決定,在全省范圍內開展有獎發票活動。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實施范圍
河南省內從事批發和零售業,住宿和餐飲業,建筑裝飾、裝修和其他建筑業,物業管理和房地產中介服務,租賃和商務服務業,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教育業,文化、體育和娛樂業等納入有獎發票試點的納稅人,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向消費者依法開具,并經過驗證的增值稅普通發票和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以下簡稱“普通發票”)可以參與搖獎。
下列普通發票不能參加搖獎:
(一) 紅字普通發票;
(二)代開的普通發票;
(三)票面有“收購”字樣的普通發票;
(四)開獎時已作廢的普通發票;
(五)自開票之日起已超過180天的普通發票;
(六)發票票面金額20元(不含)以下的普通發票;
(七)購買方為非自然人的普通發票。
二、開獎方式
有獎發票以全省為搖獎區域,采取兩次搖獎模式。第一次開獎為即時開獎,設置5檔獎項,分別為2元、5元、10元、50元、100元。第二次開獎為定期開獎,設置3檔獎項,分別為一等獎20萬元、二等獎10萬元,三等獎5萬元。
(一)第一次開獎
1.采取即開搖獎方式。消費者使用支付寶參與搖獎,進入支付寶“發票管家”,點擊“發票搖獎”功能菜單進行搖獎。
2.中獎獎金以電子支付方式即時給付中獎者,逾期未兌獎視為放棄,棄獎金額結轉下期。
(二)第二次開獎
1.采取定期搖獎方式。開獎日期通過國家稅務總局河南省稅務局官方網站、微信公眾號等方式提前告知。
2.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普通發票可進入第二次開獎:
(1)參與第一次開獎的;
(2)采集普通發票持有人個人信息的;
(3)經過系統校驗通過的。
3.兌獎方式
(1)中獎者應在開獎結果公布之日起60日內到國家稅務總局河南省稅務局指定地點兌獎,逾期未兌獎視為放棄。
(2)兌獎者應提供身份證明、有獎發票管理系統采集的手機號碼、中獎發票,供稅務機關核對。中獎發票為增值稅普通發票(折疊票)和增值稅普通發票(卷票)的,應提供中獎發票的發票聯原件;中獎發票為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的,應提供中獎發票版式文件的打印件。兌獎者簽字確認后,兌獎者身份證明復印件、中獎發票的發票聯復印件或版式文件的打印件,留存國家稅務總局河南省稅務局備查。
(3)兌獎者領取第二次開獎中獎獎金時,應按現行稅收法律法規繳納個人所得稅,由兌獎方代扣代繳。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兌獎:
①未加蓋發票專用章或發票專用章與發票開具單位不符的發票;
②票面破損、涂改、污染嚴重、無法辨認票面內容的發票;
③超過兌獎時間的發票;
④以消費者真實姓名實名開具發票,發票購買方名稱與兌獎者登記的身份證件姓名不一致的;
⑤其他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
4.開獎結果公布
開獎結果現場公布,并及時通過國家稅務總局河南省稅務局官方網站公開。
三、違法行為舉報
(一)銷售方拒絕向購買方提供發票或提供虛假發票的,購買方可向稅務機關進行投訴舉報。
(二)稅務機關發現偽造、變造中獎發票或者冒領獎金等騙取發票獎金的行為,依法進行處理。
四、其他事項
(一)本公告由國家稅務總局河南省稅務局負責解釋。
(二)本公告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河南省稅務局關于推行有獎發票工作的公告》(2018年第7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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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河南省稅務局
2022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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