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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熱線2022年3月熱點問題(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二)
時間:2022年04月24日 來源:本站原創 作者:稅務局 點擊:

12366熱線2022年3月熱點問題(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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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住房貸款利息專項附加扣除的范圍、標準、時限是什么?需留存什么資料?

一、根據《國務院關于印發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發〔2018〕41號)規定:“第十四條 納稅人本人或者配偶單獨或者共同使用商業銀行或者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為本人或者其配偶購買中國境內住房,發生的首套住房貸款利息支出,在實際發生貸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標準定額扣除,扣除期限最長不超過240個月。納稅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貸款的利息扣除。

本辦法所稱首套住房貸款是指購買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貸款利率的住房貸款。

第十五條 經夫妻雙方約定,可以選擇由其中一方扣除,具體扣除方式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不能變更。

夫妻雙方婚前分別購買住房發生的首套住房貸款,其貸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選擇其中一套購買的住房,由購買方按扣除標準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雙方對各自購買的住房分別按扣除標準的50%扣除,具體扣除方式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不能變更。

第十六條 納稅人應當留存住房貸款合同、貸款還款支出憑證備查。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發布 <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操作辦法 (試行) >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7號)規定:“第三條?納稅人享受符合規定的專項附加扣除的計算時間分別為:

(四)住房貸款利息。為貸款合同約定開始還款的當月至貸款全部歸還或貸款合同終止的當月,扣除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40個月。

第十四條?納稅人享受住房貸款利息專項附加扣除,應當填報住房權屬信息、住房坐落地址、貸款方式、貸款銀行、貸款合同編號、貸款期限、首次還款日期等信息;納稅人有配偶的,填寫配偶姓名、身份證件類型及號碼。

納稅人需要留存備查資料包括:住房貸款合同、貸款還款支出憑證等資料。

12、享受首套住房貸款利率,但是本月還未開始還貸,首次還貸時間如何填寫?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發布 <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操作辦法 (試行) >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7號)第三條第(四)項規定:“第三條?納稅人享受符合規定的專項附加扣除的計算時間分別為:

(四)住房貸款利息。為貸款合同約定開始還款的當月至貸款全部歸還或貸款合同終止的當月,扣除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40個月。

首次還款日期,填寫住房貸款合同上注明的首次還款日期。

13、住房租金專項附加扣除的范圍、標準、時限是什么?需留存什么資料?

一、根據《國務院關于印發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發〔2018〕41號)規定:“第十七條 納稅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沒有自有住房而發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標準定額扣除:

(一)直轄市、省會(首府)城市、計劃單列市以及國務院確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標準為每月1500元;

(二)除第一項所列城市以外,市轄區戶籍人口超過100萬的城市,扣除標準為每月1100元;市轄區戶籍人口不超過100萬的城市,扣除標準為每月800元。

納稅人的配偶在納稅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視同納稅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

市轄區戶籍人口,以國家統計局公布的數據為準。

第十八條 本辦法所稱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納稅人任職受雇的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副省級城市、地級市(地區、州、盟)全部行政區域范圍;納稅人無任職受雇單位的,為受理其綜合所得匯算清繳的稅務機關所在城市。

夫妻雙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第十九條 住房租金支出由簽訂租賃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

第二十條 納稅人及其配偶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不能同時分別享受住房貸款利息和住房租金專項附加扣除。

第二十一條 納稅人應當留存住房租賃合同、協議等有關資料備查。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發布 <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操作辦法 (試行) >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7號)規定:“第三條?納稅人享受符合規定的專項附加扣除的計算時間分別為:

(五)住房租金。為租賃合同(協議)約定的房屋租賃期開始的當月至租賃期結束的當月。提前終止合同(協議)的,以實際租賃期限為準。

第十五條?納稅人享受住房租金專項附加扣除,應當填報主要工作城市、租賃住房坐落地址、出租人姓名及身份證件類型和號碼或者出租方單位名稱及納稅人識別號(社會統一信用代碼)、租賃起止時間等信息;納稅人有配偶的,填寫配偶姓名、身份證件類型及號碼。

納稅人需要留存備查資料包括:住房租賃合同或協議等資料。

14、如果房屋產權所有人為甲,房屋租賃給中介公司后,再由中介公司轉租給納稅人,租賃合同齊全,此類情況納稅人是否可享受住房租金專項附加扣除?出租方信息應填寫產權所有人還是中介公司?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發布 <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操作辦法 (試行) >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7號)規定:“第十五條?納稅人享受住房租金專項附加扣除,應當填報主要工作城市、租賃住房坐落地址、出租人姓名及身份證件類型和號碼或者出租方單位名稱及納稅人識別號(社會統一信用代碼)、租賃起止時間等信息;納稅人有配偶的,填寫配偶姓名、身份證件類型及號碼。”

如果與出租方簽署了規范租房合同,可根據租金定額標準進行扣除。 出租方信息應填寫與納稅人簽訂租賃合同的出租方信息。

15、住房租金要求留存備查的合同,有模板格式要求嗎?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發布 <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操作辦法 (試行) >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7號)規定:“第十五條 納稅人享受住房租金專項附加扣除,應當填報主要工作城市、租賃住房坐落地址、出租人姓名及身份證件類型和號碼或者出租方單位名稱及納稅人識別號(社會統一信用代碼)、租賃起止時間等信息;納稅人有配偶的,填寫配偶姓名、身份證件類型及號碼。”

留存備查的住房租賃合同或協議,并無統一的模板要求,納稅人應參照以上規定,簽訂真實的租賃合同或協議,完整披露以上信息。

16、大病醫療專項附加扣除的范圍、標準、時限是什么?需留存什么資料?

一、根據《國務院關于印發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發〔2018〕41號):“第十一條 在一個納稅年度內,納稅人發生的與基本醫保相關的醫藥費用支出,扣除醫保報銷后個人負擔(指醫保目錄范圍內的自付部分)累計超過15000元的部分,由納稅人在辦理年度匯算清繳時,在80000元限額內據實扣除。

第十二條 納稅人發生的醫藥費用支出可以選擇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發生的醫藥費用支出可以選擇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納稅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發生的醫藥費用支出,按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分別計算扣除額。

第十三條 納稅人應當留存醫藥服務收費及醫保報銷相關票據原件(或者復印件)等資料備查。醫療保障部門應當向患者提供在醫療保障信息系統記錄的本人年度醫藥費用信息查詢服務。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發布 <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操作辦法 (試行) >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7號)規定:“第三條?納稅人享受符合規定的專項附加扣除的計算時間分別為:(三)大病醫療。為醫療保障信息系統記錄的醫藥費用實際支出的當年。

第十七條?納稅人享受大病醫療專項附加扣除,應當填報患者姓名、身份證件類型及號碼、與納稅人關系、與基本醫保相關的醫藥費用總金額、醫保目錄范圍內個人負擔的自付金額等信息。

納稅人需要留存備查資料包括:大病患者醫藥服務收費及醫保報銷相關票據原件或復印件,或者醫療保障部門出具的納稅年度醫藥費用清單等資料。

17、納稅人享受專項附加扣除,應于何時報送信息?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發布 <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操作辦法 (試行) >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7號)規定:“第八條?納稅人選擇在扣繳義務人發放工資、薪金所得時享受專項附加扣除的,首次享受時應當填寫并向扣繳義務人報送《扣除信息表》;納稅年度中間相關信息發生變化的,納稅人應當更新《扣除信息表》相應欄次,并及時報送給扣繳義務人。

更換工作單位的納稅人,需要由新任職、受雇扣繳義務人辦理專項附加扣除的,應當在入職的當月,填寫并向扣繳義務人報送《扣除信息表》。

第九條?納稅人次年需要由扣繳義務人繼續辦理專項附加扣除的,應當于每年12月份對次年享受專項附加扣除的內容進行確認,并報送至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未及時確認的,扣繳義務人于次年1月起暫停扣除,待納稅人確認后再行辦理專項附加扣除。

扣繳義務人應當將納稅人報送的專項附加扣除信息,在次月辦理扣繳申報時一并報送至主管稅務機關。

第十條?納稅人選擇在匯算清繳申報時享受專項附加扣除的,應當填寫并向匯繳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扣除信息表》。”

18、納稅人享受專項附加扣除,應于何時辦理扣除?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發布 <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操作辦法 (試行) >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7號)規定:“第四條?享受子女教育、繼續教育、住房貸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贍養老人、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專項附加扣除的納稅人,自符合條件開始,可以向支付工資、薪金所得的扣繳義務人提供上述專項附加扣除有關信息,由扣繳義務人在預扣預繳稅款時,按其在本單位本年可享受的累計扣除額辦理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內,向匯繳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匯算清繳申報時扣除。

納稅人同時從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并由扣繳義務人辦理上述專項附加扣除的,對同一專項附加扣除項目,一個納稅年度內,納稅人只能選擇從其中一處扣除。

享受大病醫療專項附加扣除的納稅人,由其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內,自行向匯繳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匯算清繳申報時扣除。

第五條?扣繳義務人辦理工資、薪金所得預扣預繳稅款時,應當根據納稅人報送的《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信息表》(以下簡稱《扣除信息表》,見附件)為納稅人辦理專項附加扣除。

納稅人年度中間更換工作單位的,在原單位任職、受雇期間已享受的專項附加扣除金額,不得在新任職、受雇單位扣除。原扣繳義務人應當自納稅人離職不再發放工資薪金所得的當月起,停止為其辦理專項附加扣除。

第六條?納稅人未取得工資、薪金所得,僅取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需要享受專項附加扣除的,應當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內,自行向匯繳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扣除信息表》,并在辦理匯算清繳申報時扣除。

第七條?一個納稅年度內,納稅人在扣繳義務人預扣預繳稅款環節未享受或未足額享受專項附加扣除的,可以在當年內向支付工資、薪金的扣繳義務人申請在剩余月份發放工資、薪金時補充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內,向匯繳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匯算清繳時申報扣除。”

19、享受專項附加扣除怎么提交資料?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發布 <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操作辦法 (試行) >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7號)規定:“第二十條?納稅人可以通過遠程辦稅端、電子或者紙質報表等方式,向扣繳義務人或者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個人專項附加扣除信息。

第二十一條?納稅人選擇納稅年度內由扣繳義務人辦理專項附加扣除的,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納稅人通過遠程辦稅端選擇扣繳義務人并報送專項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繳義務人根據接收的扣除信息辦理扣除。

(二)納稅人通過填寫電子或者紙質《扣除信息表》直接報送扣繳義務人的,扣繳義務人將相關信息導入或者錄入扣繳端軟件,并在次月辦理扣繳申報時提交給主管稅務機關。《扣除信息表》應當一式兩份,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簽字(章)后分別留存備查。

第二十二條?納稅人選擇年度終了后辦理匯算清繳申報時享受專項附加扣除的,既可以通過遠程辦稅端報送專項附加扣除信息,也可以將電子或者紙質《扣除信息表》(一式兩份)報送給匯繳地主管稅務機關。

報送電子《扣除信息表》的,主管稅務機關受理打印,交由納稅人簽字后,一份由納稅人留存備查,一份由稅務機關留存;報送紙質《扣除信息表》的,納稅人簽字確認、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簽章后,一份退還納稅人留存備查,一份由稅務機關留存。

第二十三條?扣繳義務人和稅務機關應當告知納稅人辦理專項附加扣除的方式和渠道,鼓勵并引導納稅人采用遠程辦稅端報送信息。”

20、專項附加扣除相關資料應當留存幾年?

一、根據《國務院關于印發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發〔2018〕41號)規定:“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規定納稅人需要留存備查的相關資料應當留存五年。”

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發布 <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操作辦法 (試行) >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7號)規定:“第二十四條?納稅人應當將《扣除信息表》及相關留存備查資料,自法定匯算清繳期結束后保存五年。

納稅人報送給扣繳義務人的《扣除信息表》,扣繳義務人應當自預扣預繳年度的次年起留存五年。

21、納稅人怎么提供專項附加扣除信息數據?網站還是現場提交?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操作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0號)第二十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納稅人可以通過遠程辦稅端、電子或者紙質報表等方式,向扣繳義務人或者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個人專項附加扣除信息。

扣繳義務人和稅務機關應當告知納稅人辦理專項附加扣除的方式和渠道,鼓勵并引導納稅人采用遠程辦稅端報送信息。

22、居民個人如何填寫《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信息表》?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發布 <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操作辦法 (試行) >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7號)規定,為貫徹落實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和《國務院關于印發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發〔2018〕41號)、《國務院關于設立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的通知》(國發〔2022〕8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發布了《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操作辦法 (試行) 》的公告,按照附件《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信息表》進行填寫。  

納稅人應當根據自己符合條件的專項附加扣除項目,如實填報《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信息表》相應欄次。姓名、身份證號、手機號碼等信息務需填寫準確,選填項也盡可能填寫完整,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得到更好的稅收服務。

23、納稅人可以不提供專項附加扣除資料給企業,到時自行申報扣除嗎?如果自然人是直接提交專項扣除材料給分局,那么分局會把資料再傳給扣繳義務人嗎?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發布 <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操作辦法 (試行) >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7號)規定:“第二十條 納稅人可以通過遠程辦稅端、電子或者紙質報表等方式,向扣繳義務人或者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個人專項附加扣除信息。”

納稅人既可以選擇納稅年度內由扣繳義務人辦理專項附加扣除,也可以選擇年度終了后向稅務機關辦理匯算清繳申報時享受專項附加扣除。直接在稅務機關辦理專項附加扣除的,稅務機關不會再告知扣繳義務人相關個人專項附加扣除信息。

24、有兩個任職受雇單位,如何辦理專項附加扣除?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發布 <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操作辦法 (試行) >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7號)第四條第二款規定:“第四條 ……納稅人同時從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并由扣繳義務人辦理上述專項附加扣除的,對同一專項附加扣除項目,一個納稅年度內,納稅人只能選擇從其中一處扣除。

25、員工提供的信息,企業怎么核實是否真實?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發布 <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操作辦法 (試行) >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7號)規定:“第二十五條?納稅人向扣繳義務人提供專項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繳義務人應當按照規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絕。扣繳義務人應當為納稅人報送的專項附加扣除信息保密。

第二十六條?扣繳義務人應當及時按照納稅人提供的信息計算辦理扣繳申報,不得擅自更改納稅人提供的相關信息。

扣繳義務人發現納稅人提供的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符,可以要求納稅人修改。納稅人拒絕修改的,扣繳義務人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稅務機關應當及時處理。

除納稅人另有要求外,扣繳義務人應當于年度終了后兩個月內,向納稅人提供已辦理的專項附加扣除項目及金額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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