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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業在納稅年度內預繳企業所得稅稅款多于或少于應繳企業所得稅稅款的,應當如何處理?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規定:“第五十四條……企業應當自年度終了之日起五個月內,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并匯算清繳,結清應繳應退稅款。”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34號)規定:“二、納稅人在納稅年度內預繳企業所得稅稅款超過匯算清繳應納稅款的,納稅人應及時申請退稅,主管稅務機關應及時按有關規定辦理退稅,不再抵繳其下一年度應繳企業所得稅稅款。
三、本公告適用于2021年度及以后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2.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如何辦理匯算清繳手續?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規定:“第十條 匯總納稅企業應當自年度終了之日起5個月內,由總機構匯總計算企業年度應納所得稅額,扣除總機構和各分支機構已預繳的稅款,計算出應繳應退稅款,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稅款分攤方法計算總機構和分支機構的企業所得稅應繳應退稅款,分別由總機構和分支機構就地辦理稅款繳庫或退庫。
匯總納稅企業在納稅年度內預繳企業所得稅稅款少于全年應繳企業所得稅稅款的,應在匯算清繳期內由總、分機構分別結清應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預繳稅款超過應繳稅款的,主管稅務機關應及時按有關規定分別辦理退稅。”
3.匯總納稅的企業,其中一個分支機構在年度中間結束經營,進行了注銷稅務登記,那么年終匯算清繳時按什么分攤比例進行補稅或退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規定:“第五條 以下二級分支機構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四)當年撤銷的二級分支機構,自辦理注銷稅務登記之日所屬企業所得稅預繳期間起,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第十條?匯總納稅企業應當自年度終了之日起5個月內,由總機構匯總計算企業年度應納所得稅額,扣除總機構和各分支機構已預繳的稅款,計算出應繳應退稅款,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稅款分攤方法計算總機構和分支機構的企業所得稅應繳應退稅款,分別由總機構和分支機構就地辦理稅款繳庫或退庫。……預繳稅款超過應繳稅款的,主管稅務機關應及時按有關規定分別辦理退稅。
第十五條……分支機構分攤比例按上述方法一經確定后,除出現本辦法第五條第(四)項和第十六條第二、三款情形外,當年不作調整。”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印發<跨省市總分機構企業所得稅分配及預算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預〔2012〕40號)規定:“四、匯總清算企業總機構匯總計算企業年度應納所得稅額,扣除總機構和各境內分支機構已預繳的稅款,計算出應補應退稅款,分別由總機構和各分支機構(不包括當年已辦理注銷稅務登記的分支機構)就地辦理稅款繳庫或退庫……”
因此,當年有注銷分支機構的情況,注銷的分支機構應自辦理注銷稅務登記之日起不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并且調整分配比例。年度終了匯算清繳時,按調整后的分配比例計算現有分支機構應補和應退稅款。
4.“當年度此前期間因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而多預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可在以后季度應預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中抵減。”納稅人可以選擇退稅嗎?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型微利企業普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2號)規定:“四、原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企業,在年度中間預繳企業所得稅時,按本公告第三條規定判斷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應按照截至本期申報所屬期末累計情況計算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減免政策。當年度此前期間因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而多預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可在以后季度應預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中抵減。”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79號)規定:“第十一條 納稅人在納稅年度內預繳企業所得稅稅款少于應繳企業所得稅稅款的,應在匯算清繳期內結清應補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預繳稅款超過應納稅款的,主管稅務機關應及時按有關規定辦理退稅。”
因此,當年度此前期間因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而預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可在以后季度應預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中抵減,不足抵減的在匯算清繳時按有關規定辦理退稅。
5.省內跨市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按規定匯總計算,企業所得稅預繳稅款和匯算清繳應繳應退稅款的分攤比例如何規定?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河南省稅務局關于省內跨市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河南省稅務局公告2021年第7號)規定:“一、居民企業僅在河南省內跨市(指各省轄市、濟源產城融合示范區,下同)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分支機構的,該居民企業為省內跨市經營匯總納稅企業。除另有規定外,其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適用本公告。
二、省內跨市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匯總計算的企業所得稅,包括預繳稅款和匯算清繳應繳應退稅款,25%由總機構分攤繳納,就地辦理繳庫或退庫,75%在各二級分支機構間分攤,由各二級分支機構根據分攤稅款就地辦理繳庫或退庫。總分支機構分攤稅款的具體計算方法按照國家稅務總局2012年第57號公告規定執行。
五、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6.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減免所得稅優惠是如何規定的?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4號)規定:“第二十七條 企業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三)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規定:“第八十八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所稱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包括公共污水處理、公共垃圾處理、沼氣綜合開發利用、節能減排技術改造、海水淡化等。項目的具體條件和范圍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商國務院有關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施行。
企業從事前款規定的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企業所得稅過渡期優惠政策執行口徑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157號)規定:“一、關于居民企業選擇適用稅率及減半征稅的具體界定問題
(三)居民企業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六條、第八十七條、第八十八條和第九十條規定可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的所得,是指居民企業應就該部分所得單獨核算并依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繳納企業所得稅。”
四、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共基礎設施項目和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2〕10號)規定:“一、企業從事符合《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于2007年12月31日前已經批準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以及從事符合《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于2007年12月31日前已經批準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可在該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按新稅法規定計算的企業所得稅‘三免三減半’優惠期間內,自2008年1月1日起享受其剩余年限的減免企業所得稅優惠。
二、如企業既符合享受上述稅收優惠政策的條件,又符合享受《國務院關于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的通知》(國發〔2007〕39號)第一條規定的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的條件,由企業選擇最優惠的政策執行,不得疊加享受。”
7.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范圍是什么?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規定:“第八十八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所稱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包括公共污水處理、公共垃圾處理、沼氣綜合開發利用、節能減排技術改造、海水淡化等。項目的具體條件和范圍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商國務院有關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施行。”
二、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公布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試行]的通知》(財稅〔2009〕166號)規定:“《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試行)》,已經國務院批準,現予以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三、根據《財政部等四部門關于公布<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21年版)>以及<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21年版)>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展改革委生態環境部公告2021年第36號)規定:“一、《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21年版)》和《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21年版)》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8.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收購的再生資源,是否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應符合什么條件?
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完善資源綜合利用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40號)規定:“一、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收購的再生資源,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依照3%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或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
(一)本公告所稱再生資源,是指在社會生產和生活消費過程中產生的,已經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價值,經過回收、加工處理,能夠使其重新獲得使用價值的各種廢棄物。其中,加工處理僅限于清洗、挑選、破碎、切割、拆解、打包等改變再生資源密度、濕度、長度、粗細、軟硬等物理性狀的簡單加工。
(二)納稅人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從事危險廢物收集的納稅人,應符合國家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的要求,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2.從事報廢機動車回收的納稅人,應符合國家商務主管部門出臺的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辦法要求,取得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資質認定證書。
3.除危險廢物、報廢機動車外,其他再生資源回收納稅人應符合國家商務主管部門出臺的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要求,進行市場主體登記,并在商務部門完成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備案。
七、本公告自2022年3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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