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原告何某訴被告趙某、楊某及東方金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方金鈺公司)等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判令東方金鈺公司實際控制人趙某作為第一責任主體賠償投資者的損失。這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證券市場虛假陳述侵權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自2022年1月22日施行以來,全國首宗依照該司法解釋判令實際控制人作為第一責任主體的案件。
法院經審理查明,趙某作為東方金鈺公司股份占比超過50%的實際控制人、董事長、總裁,在2016年12月至2018年5月期間,授意、指揮、指使副總裁楊某等人,通過虛構營業收入、利潤總額、應收賬款等方式,實施誘多型虛假陳述違法違規行為,誘使投資者何某高位買入東方金鈺公司股票,并造成其損失。何某訴請趙某作為第一責任主體對其損失承擔賠償責任。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有限責任公司作為支持訴訟方,委派公益律師參加了訴訟。
深圳中院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證券虛假陳述新司法解釋,對該案虛假陳述的重大性、交易因果關系、損失因果關系以及第一責任主體等進行分析后,依法作出前述判決。
法官說法
自1998年證券法通過以來,證券立法一直側重于建立以發行人、上市公司為第一責任主體的法律責任模式。上市公司作為第一責任主體承擔賠償責任,體現的是優先保護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的立法理念,但上市公司作為第一責任主體承擔賠償責任可能對現有中小股東造成二次傷害,從而出現證券違法行為“大股東犯錯、小股東買單”的歸責結果。實踐中,不少影響惡劣的上市公司財務造假案件是由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組織、指使上市公司實施的。只有上市公司背后實際的違法者得到有效懲戒,才能真正起到有效打擊財務造假、凈化市場環境的效果。
針對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操縱上市公司實施虛假陳述侵權行為不止的局面,證券監管部門多次強調要管好“關鍵少數”,在懲罰對象上“追首惡”。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證券市場虛假陳述侵權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第二十條規定可知,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組織、指使發行人實施虛假陳述,致使投資者在證券交易中遭受損失的,投資者可以直接起訴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請求其作為第一責任主體承擔賠償責任。(記者肖波 通訊員劉茹)
Copyright ? 2015-2025 洛陽市澗西區人民政府 版權所有
網站標識碼:4103050003
網站聯系電話:0379-64823389 地址:洛陽市澗西區西苑路1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