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益陽市安化縣人民法院云臺法庭審理了一起抵押車買賣合同糾紛。原告鄧某某欲購買車輛,被告鄧某向原告鄧某某推薦一輛奧迪車。被告將該車交付給原告,雙方約定購車款為111800元,后原告將錢轉至被告鄧某的賬戶。不久后,原告駕駛車輛前往湖南長沙,將該車停放在長沙某酒店,后該車被人拖走。原告找到被告要求退款,被告不同意,原告遂將被告起訴至法院。
經查,該車實際為抵押車,所有權人為案外人申某某,該車早已抵押給了上海明某某公司,并辦理了抵押登記。該車輛系被明某某公司的工作人員拖走。法院經審理認為,該車輛已辦理抵押登記,被告無權處分,買受人無法實際占有車輛、無法實現合同目的,遂支持原告要求解除合同、被告返還購車款的訴訟請求。
被告不服,上訴至二審法院。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補充提交證據證明原告對抵押車情況知情,原告亦存在過錯,應當承擔30%的責任,改判由被告返還原告82600元的購車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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