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66熱線2021年9月熱點問題(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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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市維護建設稅對市區、縣城、鎮的范圍是如何規定的?行政區劃變更的,如何確定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稅率?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城市維護建設稅征收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6號)規定:
“四、城建稅納稅人按所在地在市區、縣城、鎮和不在上述區域適用不同稅率。市區、縣城、鎮按照行政區劃確定。
行政區劃變更的,自變更完成當月起適用新行政區劃對應的城建稅稅率,納稅人在變更完成當月的下一個納稅申報期按新稅率申報繳納。
八、本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二、?對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是否免征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一、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免征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的通知》(財稅〔2010〕44號)規定:“經國務院批準,為支持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對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免征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二、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執行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7號)的規定:“3.對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免征城市維護建設稅。具體操作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免征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的通知》(財稅〔2010〕44號)有關規定執行。”
3.小規模納稅人享受地方稅種和相關附加減征政策是否需要備案?符合條件但未及時申報享受減征優惠的,可以退稅嗎?
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地方稅種和相關附加減征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5號)規定:“三、關于減征優惠的辦理方式
納稅人自行申報享受減征優惠,不需額外提交資料。
四、關于納稅人未及時享受減征優惠的處理方式
納稅人符合條件但未及時申報享受減征優惠的,可依法申請退稅或者抵減以后納稅期的應納稅款。”
二、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執行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7號)的規定:“4.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可以在50%的稅額幅度內減征城市維護建設稅。具體操作按照《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有關規定執行。”
4.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征地方稅種和附加政策在納稅申報上有何要求?
一、根據《關于城鎮土地使用稅等“六稅一費”優惠事項資料留存備查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21號)規定:“一、納稅人享受“六稅一費”優惠實行“自行判別、申報享受、有關資料留存備查”辦理方式,申報時無須再向稅務機關提供有關資料。納稅人根據具體政策規定自行判斷是否符合優惠條件,符合條件的,納稅人申報享受稅收優惠,并將有關資料留存備查。
二、納稅人對“六稅一費”優惠事項留存備查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承擔法律責任。”
二、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執行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7號)的規定:“4.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可以在50%的稅額幅度內減征城市維護建設稅。具體操作按照《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有關規定執行。”
5.小規模納稅人最新附加稅費優惠政策是如何規定的?
一、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的規定:“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以及宏觀調控需要確定,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可以在50%的稅額幅度內減征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不含證券交易印花稅)、耕地占用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四、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已依法享受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耕地占用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優惠政策的,可疊加享受本通知第三條規定的優惠政策。
六、本通知執行期限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根據《河南省財政廳?國家稅務總局河南省稅務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有關政策的通知》(豫財稅政〔2019〕7號)規定:“ 一、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對我省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按50%的稅額幅度減征資源稅(不含水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不含證券交易印花稅)、耕地占用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執行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7號)的規定:“4.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可以在50%的稅額幅度內減征城市維護建設稅。具體操作按照《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有關規定執行。”
6.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可以將稅控設備全款抵減增值稅,附征稅費是否按抵減后的增值稅計算?
一、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和技術維護費用抵減增值稅稅額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15號)規定:“自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稅納稅人購買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支付的費用以及繳納的技術維護費(以下稱二項費用)可在增值稅應納稅額中全額抵減。”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五十一號)第二條規定:“城市維護建設稅以納稅人依法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稅額為計稅依據。”
三、根據《國務院關于修改<征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定>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48號)規定:“教育費附加,以各單位和個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的稅額為計征依據,教育費附加率為3%。”
四、根據《河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辦法》(豫財綜〔2011〕4號)規定:“第三條地方教育附加按照單位和個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的2%征收。”
因此,增值稅附征的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是按照減征后實際繳納的增值稅為計稅依據。
7.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經批準后改為出讓方式取得該土地使用權如何繳納契稅?
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貫徹實施契稅法若干事項執行口徑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3號)的規定:“二、關于若干計稅依據的具體情形
(一)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經批準改為出讓方式重新取得該土地使用權的,應由該土地使用權人以補繳的土地出讓價款為計稅依據繳納契稅。
(二)先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后經批準轉讓房地產,劃撥土地性質改為出讓的,承受方應分別以補繳的土地出讓價款和房地產權屬轉移合同確定的成交價格為計稅依據繳納契稅。”
8.夫妻因離婚分割共同財產發生土地、房屋權屬變更的如何征收契稅?
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契稅法實施后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9號)規定:“一、夫妻因離婚分割共同財產發生土地、房屋權屬變更的,免征契稅。
五、本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執行。”
9.購買期房的契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如何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五十二號)的規定:“第九條 契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簽訂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的當日,或者納稅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性質憑證的當日。
第十條?納稅人應當在依法辦理土地、房屋權屬登記手續前申報繳納契稅。
第十六條?本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10.靈活就業人員的繳費方式有哪些?
靈活就業人員依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的應繳費額,可選擇按月、季、半年或一年一次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繳費方式,在確定的繳費期限內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
靈活就業人員通過河南稅務APP、河南稅務微信公眾號、支付寶、微信(城市服務)、豫事辦、銀聯云閃付等線上渠道辦理繳費的,以及采取銀行網點實時繳費、網上銀行劃款繳費、銀行代扣、自助終端等繳費方式的,可在繳費期內每月25日前申報繳費;采取上門申報繳費方式的,應于繳費期內每月16日至25日集中申報繳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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