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66熱線2021年8月熱點問題(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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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維護建設稅納稅人所在地具體地點如何規定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五十一號)規定:“第四條 城市維護建設稅稅率如下:(一)納稅人所在地在市區的,稅率為百分之七;(二)納稅人所在地在縣城、鎮的,稅率為百分之五;(三)納稅人所在地不在市區、縣城或者鎮的,稅率為百分之一。前款所稱納稅人所在地,是指納稅人住所地或者與納稅人生產經營活動相關的其他地點,具體地點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定。第十一條 本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城市維護建設稅征收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6號)的規定:“五、城建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與兩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一致,分別與兩稅同時繳納。同時繳納是指在繳納兩稅時,應當在兩稅同一繳納地點、同一繳納期限內,一并繳納對應的城建稅。采用委托代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預繳、補繳等方式繳納兩稅的,應當同時繳納城建稅。前款所述代扣代繳,不含因境外單位和個人向境內銷售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代扣代繳增值稅情形。八、本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根據《河南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河南省稅務局關于明確我省城市維護建設稅納稅人所在地具體地點的通知》(豫財稅〔2021〕 12號)規定:“ 一、納稅人住所地與生產經營地一致的,城建稅納稅人所在地為住所地;納稅人住所地與生產經營地不一致的,城建稅納稅人所在地按繳納增值稅、消費稅地點確定。二、納稅人在跨地區經營地預繳增值稅的,其對應繳納城建稅的所在地為預繳增值稅所在地。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增值稅、消費稅的單位和個人,城建稅納稅人所在地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增值稅、消費稅的地點確定;流動經營等無固定納稅地點的單位和個人,城建稅納稅人所在地按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的地點確定。四、除以上情形外,城建稅納稅人所在地按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的地點確定。五、本通知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2.對進口產品、境外單位和個人向境內銷售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是否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五十一號)的規定:“第三條 對進口貨物或者境外單位和個人向境內銷售勞務、服務、無形資產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稅額,不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第十一條 本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1985年2月8日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同時廢止。”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城市維護建設稅征收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6號)的規定:“一、城建稅以納稅人依法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以下稱兩稅)稅額為計稅依據。應當繳納的兩稅稅額,不含因進口貨物或境外單位和個人向境內銷售勞務、服務、無形資產繳納的兩稅稅額。八、本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廢止文件及條款清單》(附件)所列文件、條款同時廢止。”
3.《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法》施行后,繼續執行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優惠有哪些?
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執行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7號)的規定:“……為貫徹落實城市維護建設稅法,現將稅法施行后繼續執行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優惠政策公告如下:1.對黃金交易所會員單位通過黃金交易所銷售且發生實物交割的標準黃金,免征城市維護建設稅。具體操作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黃金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42號)有關規定執行。2.對上海期貨交易所會員和客戶通過上海期貨交易所銷售且發生實物交割并已出庫的標準黃金,免征城市維護建設稅。具體操作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黃金期貨交易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5號)有關規定執行。3.對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免征城市維護建設稅。具體操作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免征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的通知》(財稅〔2010〕44號)有關規定執行。4.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可以在50%的稅額幅度內減征城市維護建設稅。具體操作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有關規定執行。5.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實施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城市維護建設稅減免。具體操作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 退役軍人部關于進一步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21號)有關規定執行。6.自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實施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城市維護建設稅減免。具體操作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務院扶貧辦關于進一步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22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家鄉村振興局關于延長部分扶貧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家鄉村振興局公告2021年第18號)有關規定執行。”
4.試點納稅人生產銷售人造板和即食魔芋制品,實行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方法和扣除標準是什么?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河南省稅務局河南省財政廳關于在人造板制造等行業試行農產品增值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河南省稅務局 河南省財政廳公告2021年第4號)規定:“二、扣除方法和扣除標準產品名稱耗用農產品名稱扣除方法扣除標準(農產品單耗數量)膠合板原木投入產出法1.615(立方米/立方米)纖維板次小薪材、木材碎料等投入產出法1.715(噸/立方米)刨花板次小薪材、木材碎料等投入產出法1.298(噸/立方米)(一)試點納稅人生產銷售膠合板、纖維板、刨花板,實行全省統一扣除方法和扣除標準,暫按以下規定執行,如有調整另行公告。(二)試點納稅人生產銷售即食魔芋制品和膠合板、纖維板、刨花板之外的其他人造板產品,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部分行業試行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辦法的通知》(財稅〔2012〕38號)等規定確定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扣除方法和扣除標準。”(公告解讀規定:即:由納稅人根據實際提出扣除方法和扣除標準申請,由稅務機關按規定程序進行核定。)
5.我們是一家房屋租賃企業,向個人出租房屋取得的收入,如何繳納增值稅?
一、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完善住房租賃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住房城鄉建設部公告2021年第24號)規定:“一、住房租賃企業中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向個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減按1.5%計算繳納增值稅,或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住房租賃企業中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向個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減按1.5%計算繳納增值稅。……住房租賃企業向個人出租住房適用上述簡易計稅方法并進行預繳的,減按1.5%預征率預繳增值稅。……本公告自2021年10月1日起執行。”
6.現場制作食品并直接銷售給消費者如何繳納增值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進項稅抵扣等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1號)規定:“十二、關于餐飲服務稅目適用納稅人現場制作食品并直接銷售給消費者,按照“餐飲服務”繳納增值稅。”
7.自然人與保險公司簽訂長期代理合同,且不屬于一次性取得收入的,是否可視為按期納稅的納稅人,按規定適用小微企業增值稅優惠政策?
如果按月發放并開具發票,可以按照小微企業增值稅優惠政策執行。
8.對類似贈送客戶禮品按照偶然所得扣繳個稅的情形,在按禮品公允價值計算個稅時是否需要換算為不含增值稅收入?
在確定計稅依據時,個人所得稅的應稅收入不含增值稅;免征增值稅的,不扣減增值稅稅額。
9.企業去年成立,一直沒有收入,這個月剛有收入,怎么判斷能不能享受加計抵減政策?
2019年4月1日后設立的納稅人,自設立之日起3個月的銷售額全部為零的,以其取得銷售額起三個月的銷售情況進行判斷。假設某納稅人2019年5月設立,但其5月、6月、7月均無銷售額,其8月四項服務銷售額為100萬,9月銷售額為零,10月貨物銷售額為30萬元。在該例中,應按照8-10月累計銷售情況進行判斷,即以100/(100+30)計算。因該納稅人四項服務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按照規定,可以享受加計抵減政策。
10.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的“數量”欄可以寫小數嗎?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關于發布<機動車發票使用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 工業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公告2020年第23號)規定:“第八條 銷售機動車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時,應遵循以下規則:(一)正確選擇機動車的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二)增值稅專用發票“規格型號”欄應填寫機動車車輛識別代號/車架號,“單位”欄應選擇“輛”,“單價”欄應填寫對應機動車的不含增值稅價格。匯總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應通過機動車發票開具模塊開具《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服務清單》,其中的規格型號、單位、單價等欄次也應按照上述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填寫要求填開。國內機動車生產企業若不能按上述規定填寫“規格型號”欄的,應當在增值稅專用發票(包括《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服務清單》)上,將相同車輛配置序列號、相同單價的機動車,按照同一行次匯總填列的規則開具發票。第九條 銷售機動車開具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時,應遵循以下規則:(一)按照“一車一票”原則開具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即一輛機動車只能開具一張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一張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只能填寫一輛機動車的車輛識別代號/車架號。”該文件政策解讀:“五、在日常開具和使用機動車發票時要注意哪些事項?為了切實維護機動車購銷雙方的合法權益,在發票開具和使用方面要遵循以下幾點要求:第一,機動車銷售方按照“一車一票”原則開具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例如,銷售方向消費者銷售單價為200萬元的機動車時,銷售一輛機動車開具發票時僅能開具一張總價款為200萬元的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而不能分拆價款開具兩張及兩張以上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因此,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的“數量”欄不可以寫小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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