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炎夏日,在田間地頭、山澗溪流,一蹦一跳的青蛙十分常見,有些人會捕捉這些野生青蛙食用或售賣,殊不知,這些行為已經觸犯了刑法。
福建省龍巖市永定區人民法院31日披露,一村民王某在禁獵期,非法捕獲蛙類60只,該法院以非法狩獵罪,判處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七個月。
2020年5月至7月期間的夜晚,王某在龍巖市永定區城郊鎮,多次使用燈光誘捕俗稱“石潤”(學名“棘胸蛙”)的野生蛙18.5斤、60只。之后通過微信轉賬的方式,王某將這些野生蛙出售給周某某(另案處理),非法獲利人民幣2020元。
經鑒定,野生棘胸蛙列入《國家保護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一只棘胸蛙經濟價值估算為100元。另查明,當地曾發出通告,規定每年3月1日至8月31日為禁獵期。
案發后,被告人王某主動繳納違法所得人民幣2020元及國家野生動物資源損失費人民幣6000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期使用禁用的工具和方法狩獵,非法獵捕野生棘胸蛙18.5斤、60只,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狩獵罪。結合王某自愿認罪認罰等情節,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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