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商場在商場內設置吸煙室,但商場內的空氣質量卻影響了不特定的多數人。近日,河北省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依法作出一審判決,判令經營某商場的被告賠償生態環境修復費用、服務功能損失費用共計140萬元,判令被告在媒體上向社會公眾道歉。
某綠色發展基金會、某環境保護志愿者協會作為原告就本案提起公益訴訟,將三公司推上被告席。原告訴稱,2018年年初開始,原告接到多位家長的投訴,稱帶孩子到某兒童主題商場內購物和游玩過程中,發現商場內母嬰室、兒童活動室、衛生間等指示標識與吸煙室的指示標識放在一起,母嬰室、兒童活動室、衛生間多與吸煙室相鄰,導致吸煙室外未成年人和孕婦的身心健康受到二手煙侵害。被告所屬的涉案兒童主題商場設置吸煙室的行為,違反相關法律規定,造成環境污染,侵犯消費者、孕婦及未成年人合法權益。
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害,在被告投資經營管理的中國境內所有商場內吸煙室和吸煙室指示標識未拆除前停止經營;立即拆除在被告投資經營管理的中國境內所有商場內吸煙室和吸煙室指示標識,且被告正在興建的商場不得設置吸煙室和吸煙室指示標識;將被告投資經營管理的中國境內所有商場內空氣環境修復到設置吸煙室之前的狀態;賠償商場環境受到損害至恢復原狀期間服務功能損失,用于京津冀及全國控制霧霾和煙霾,損失數額以評估結果為準;因破壞生態環境(空氣污染)及侵害公眾生命健康,在媒體上公開向公眾賠禮道歉。
被告辯稱,在商場設置吸煙室的行為合法,未造成環境污染,更未導致不特定人群身體受到傷害的損害后果,本案中環境污染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不能成立。原告主張在商場設置吸煙室的行為構成環境污染侵權,并要求被告承擔民事侵權責任,沒有任何事實依據、法律依據。被告懇請法院依法查明事實,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保定中院審理后認為,案涉商場地下一層至地上三層共設有吸煙室13個,案涉商場第三層設置的吸煙室緊鄰母嬰室,通過店內導購圖、商店列表等照片亦可證實該層集中設置有兒童服裝、玩具、兒童樂園、兒童教育等商鋪,應屬未成年人集中活動的室內場所,設置吸煙室違背《河北省愛國衛生條例》的規定。其中,第三層吸煙室與母嬰室相鄰,對案涉商場室內空氣造成污染,侵害了公眾的身體健康權。被告違反法律規定設置室內吸煙室,在客觀上縱容了公共場所室內吸煙的行為,造成了室內空氣質量的損害,同時造成對公眾健康的危害及健康風險的增加,應對損害結果和損害風險承擔侵權法律責任。原告的訴訟請求部分成立,予以支持。
對此,保定中院依法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賠償生態環境修復費用、服務功能損失費用140萬元;被告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在國家級媒體、河北省省級媒體上向社會公眾道歉。(記者史風琴 丁力辛 通訊員李冀閩 原潞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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