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梁某伙同王某、袁某,一起搶劫朋友之妻駱某賬戶內的比特幣,三人將駱某賬戶中的29個比特幣及1258個以太幣轉入自己的賬戶中,后準備售賣比特幣,未果。三人搶劫的比特幣和以太幣總價值近600萬元人民幣。7月5日,記者獲悉,四川省樂山市市中區人民法院以搶劫罪判處三人有期徒刑10年至7年6個月不等。
法院經一審查明,2020年10月,被告人梁某在外欠債無力償還,故伙同被告人王某、袁某搶劫其朋友之妻駱某賬戶內的比特幣。
2020年10月31日晚,三人駕車來到位于樂山市肖壩片區的某小區對面停車場。梁某安排王某打電話冒充生鮮送貨人員,將受害人駱某誘騙至停車場內。在袁某的幫助下,王某將駱某強行拖上梁某駕駛的越野車,沿著樂山市滟瀾洲、沙灣方向行駛,帶至一片空地。
王某、袁某采用暴力、威脅的方式,強迫駱某登錄其手機App賬戶。梁某拿過駱某手機下車操作,將駱某賬戶中的29.0004844個比特幣和1258.04064個以太幣轉入自己的賬戶中。
次日,梁某、袁某到四川省南充市準備售賣比特幣未果。返程途中,梁某、袁某經商議后,決定報警投案自首。截至案發,梁某未向其他兩名同伙透露搶得以太幣的犯罪事實。
梁某、袁某到案后均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梁某向被害人退還比特幣28.997個、以太幣1258.03個。2020年11月2日下午,警方將王某抓獲,王某到案后如實供述罪行。
經樂山市價格認證中心認定,駱某被搶走的比特幣價值人民幣264.48萬元,以太幣價值人民幣334.31萬元。
法院結合案件事實,根據被告人自首、坦白、認罪悔罪、退賠以及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等因素,以三人犯搶劫罪,判處梁某有期徒刑10年,判處王某有期徒刑8年6個月,判處袁某有期徒刑7年6個月。(北京青年報記者李鐵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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