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拆遷,引來繼承官司。房主已故,拆遷補償誰來繼承?近期,福建省泉州市安溪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法定繼承糾紛案。
陳某、劉某夫婦生前沒有生育子女,陳某甲(系陳某的侄女)5歲時被陳某、劉某夫婦收養。陳某甲成年后,陳某、劉某夫婦招贅許某為陳某甲之夫,二人婚后生育了長子劉某甲。1967年4月,陳某甲、許某響應“上山下鄉”政策,帶其他子女到安溪縣城廂鎮下鄉,將長子劉某甲留在安溪縣陳某、劉某夫婦身邊。
后陳某甲的養父母陳某、劉某相繼病逝。因陳某、劉某生前建造的房產拆遷,陳某甲起訴要求分割相關拆遷權益。
法院審理:盡扶養義務者應分得大部分遺產
本案中,雖陳某甲系陳某、劉某的養女,也是案涉房產唯一的法定繼承人,但在現實生活中,對陳某、劉某盡養老送終等主要扶養義務的卻是陳某甲的長子劉某甲。
法官在調解中先釋明法律,講明陳某甲雖有權繼承上述房產,但陳某甲作為唯一的養女,未盡其對養父母的主要扶養義務,可以少分或不分房產權益,而劉某甲雖非第一順位法定繼承人,但其對陳某、劉某盡了主要扶養義務,其有權酌情分得房產權益。
在雙方已充分了解相關法律規定后,法官又根據當地農村風俗,從社會公序良俗的原則出發,向陳某甲講道理、擺事實,講明劉某甲跟著陳某甲的養父姓劉,是陳某、劉某家族的一分子,在當地形成了公眾認知,而且把劉某甲留在陳某、劉某夫婦身邊亦是陳某甲當初所做的決定。同時,法官告知陳某甲,劉某甲照顧了陳某、劉某數十載,時間跨度較長,實屬不易,應予褒揚,符合法律規定的扶養較多情節,劉某甲于法于理應分得大部分遺產。
最終,陳某甲在一番考慮后,放棄大部分拆遷利益,與劉某甲母子冰釋前嫌、握手言和,雙方一致同意,案涉房產的拆遷安置補償權益小部分歸陳某甲享有,其余拆遷安置補償權益由劉某甲享有。
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條、一千一百三十一條規定,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適當的遺產。本案中,陳某甲雖是第一法定繼承人,但其在離家后,未對養父母盡扶養義務,根據法律規定可以少分或不分遺產;而劉某甲雖非陳某、劉某夫婦的子女,但盡到了主要扶養義務,也可適當分得遺產,并且具有獨立的訴訟主體資格。
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深入推進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裁判文書釋法說理的指導意見》,進一步引導廣大法官正確運用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釋法說理,充分發揮司法裁判在國家治理、社會治理中的規則引領和價值導向作用,以司法公正引領社會公正,讓遵法守紀者揚眉吐氣,讓違法失德者寸步難行。
本案中,劉某甲是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得適當的遺產,這是對其善行的正向激勵。法官對本案的調解,正是對此種激勵的兌現。
(記者林揚陽通訊員李珍珍)? ? ? ? ? ?責任編輯:孫夢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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