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某欲將一套住房以50萬元出售,范某找到劉某出價40萬元,劉某拒絕。范某威脅劉某說:“我有你的隱私材料,不答應就公開。”劉某無奈將房屋賣給范某。事后,劉某能否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劉某可以向人民法院主張撤銷。民法典規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范某以公開劉某隱私相威脅,迫使劉某低價出售房屋。該房屋買賣合同劉某有權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主張撤銷,過期不行使,撤銷權消滅。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條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二)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三)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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