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稅務熱點問題(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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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票方收到電子專票后,應如何查驗其發票真偽?
電子專票采用可靠的電子簽名代替原發票專用章,采用經過稅務數字證書簽名的電子發票監制章代替原發票監制章,更好適應了發票電子化改革的需要。納稅人可以通過全國增值稅發票查驗平臺(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下載增值稅電子發票版式文件閱讀器,查閱電子專票并驗證電子簽名以及電子發票監制章有效性。驗證電子簽名具體方法如下:通過增值稅電子發票版式文件閱讀器打開已下載的電子專票版式文件,鼠標移動到左下角“銷售方”相關信息處,點擊鼠標右鍵,再點擊提示框中的“驗證”按鈕,即可彈出驗證結果。如驗證結果為“該簽章有效!受該簽章保護的文檔內容未被修改。該簽章之后的文檔內容無變更”,表明銷售方的電子簽名有效。驗證電子發票監制章具體方法如下:通過增值稅電子發票版式文件閱讀器打開已下載的電子專票版式文件,鼠標右鍵點擊發票上方橢圓形的發票監制章,選擇“驗證”,即可顯示驗證結果。此外,納稅人還可以在全國增值稅發票查驗平臺上,通過錄入發票代碼、發票號碼、開票日期、發票校驗碼等字段,對電子專票信息進行查驗。
2.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性減免的條件是什么?
根據《河南省城鎮土地使用稅實施辦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1號)規定:“第八條除本辦法第七條規定外,納稅人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需定期減免的,由縣級以上稅務機關批準。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屬于確有困難:
(一)因不可抗力導致納稅人發生較大損失,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受到較大影響的;
(二)從事國家鼓勵和支持產業或社會公益事業發生嚴重虧損的;
(三)省級以上稅務機關規定的確有困難的其他情形。”
3.城鎮土地使用稅的計稅土地面積如何確定?
根據《河南省城鎮土地使用稅實施辦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1號)規定:“第六條 城鎮土地使用稅以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依照規定稅額計算征收。納稅人實際占用土地面積的確定,以不動產登記機構核發的不動產權屬證書確認的土地占用面積為依據。尚未取得不動產權屬證書的,由納稅人據實申報占用土地面積,待取得不動產權屬證書后再根據證書確認的占用土地面積予以調整。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4.水土保持補償費、地方水庫移民扶持基金、排污權出讓收入、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的申報渠道、繳費方式有哪些?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河南省稅務局關于水土保持補償費等政府非稅收入項目征管職責劃轉有關事項的公告》(豫稅公告〔2020〕4號)規定:“二、自2021年1月1日起,繳費人可通過政務服務大廳、辦稅服務廳或使用河南省電子稅務局等渠道申報繳納上述非稅收入。稅務部門提供網上繳款、實時繳款、POS機繳款等多種繳費方式。繳費人完成繳款后,可向稅務部門索取稅收完稅憑證作為履行繳費義務的憑證。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5.2021年階段性減免和緩繳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費政策是否延續?
根據《河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河南省財政廳國家稅務總局河南省稅務局關于做好2021年社會保險繳費有關問題的通知》(豫人社辦〔2021〕8號)規定:“一、2021年1月1日起,不再實施階段性減免和緩繳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以下簡稱三項社會保險)費政策,各項社會保險繳費按照相關規定正常征收。”
6.2021年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工傷保險費率政策是否延續?
根據《河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河南省財政廳國家稅務總局河南省稅務局關于做好2021年社會保險繳費有關問題的通知》(豫人社辦〔2021〕8號)規定:“二、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工傷保險費率政策在2021年4月30日到期后,再延續實施1年至2022年4月30日。其中,失業保險費率仍按1%執行;繼續執行階段性降低工傷保險費率政策,按原統籌地區基金結余情況區別確定,截至2020年12月31日,工傷保險基金累計結余可支付月數在18至23個月的統籌地區繼續執行費率下調20%的政策,累計結余可支付月數在24個月以上的統籌地區繼續執行費率下調50%的政策,累計結余可支付月數低于18個月后停止下調。”
7.我省稅收票證和稅收票證專用章戳的種類有哪些?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河南省稅務局關于稅收票證管理若干事項的公告》(豫稅公告〔2021〕1號)規定:“一、稅收票證和稅收票證專用章戳的種類國家稅務總局河南省稅務局(以下簡稱“河南省稅務局”)系統使用的稅收票證包括《稅收繳款書(銀行經收專用)》、《稅收繳款書(稅務收現專用)》、《稅收繳款書(稅務收現專用)》(非印刷)、《稅收繳款書(代扣代收專用)》、《稅收電子繳款書》、《稅收收入退還書》、《稅收收入電子退還書》、《稅收繳款書(出口貨物勞務專用)》、《出口貨物完稅分割單》、《稅收完稅證明》(表格式)、印花稅票、《印花稅票銷售憑證》、《稅務代保管資金專用收據》等。納入稅收票證管理的稅收票證專用章戳有:稅收票證監制章、征稅專用章、退庫專用章、印花稅收訖專用章、稅務代保管資金專用章等。”
8.銷售自產農業產品免征增值稅的農業生產者,是否包含單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國令第691號)規定:“第十五條下列項目免征增值稅:(一)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農業產品征稅范圍注釋>的通知》(財稅字〔1995〕52號)規定:“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六條所列免稅項目的第一項所稱的“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業產品”,是指直接從事植物的種植、收割和動物的飼養、捕撈的單位和個人銷售的注釋所列的自產農業產品;”因此,銷售自產農業產品免征增值稅的農業生產者,包含單位和個人。
9.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的個人所得稅是由新三板掛牌公司代扣代繳,還是由證券登記結算公司代扣代繳?
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證監會關于繼續實施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78號)規定:“二、掛牌公司派發股息紅利時,對截至股權登記日個人持股1年以內(含1年)且尚未轉讓的,掛牌公司暫不扣繳個人所得稅;待個人轉讓股票時,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根據其持股期限計算應納稅額,由證券公司等股票托管機構從個人資金賬戶中扣收并劃付證券登記結算公司,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應于次月5個工作日內劃付掛牌公司,掛牌公司在收到稅款當月的法定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并應辦理全員全額扣繳申報。”
10.保險公司為推廣品牌,開展贈險活動,客戶是否需要交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取得有關收入適用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項目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74號)規定:“三、企業在業務宣傳、廣告等活動中,隨機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包括網絡紅包,下同),以及企業在年會、座談會、慶典以及其他活動中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個人取得的禮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但企業贈送的具有價格折扣或折讓性質的消費券、代金券、抵用券、優惠券等禮品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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