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陽市生態環境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洛環罰[2020]1013號
洛陽市澗西區達鋼鑄件清理部
法定代表人:劉海蝦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410305MA47MK9B2M
地址:澗西區武漢路街道02-21-3-204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2020年10月1號澗西環保分局執法人員陪同市生態環境局檢查組對洛陽市澗西區達鋼鑄件清理部現場作業檢查時發現你單位噴漆過中產生的廢氣未使用污染防治措施處理,存在噴漆廢氣無組織排放現象。執法人員對你單位下達了《洛陽市生態環境局責令改正決定書》(洛澗環罰責改[2020]第1013號),責令你單位立即停止違法行為。你單位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108條“第一款之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處以 罰款:第一款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未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或者未采取減少廢氣排放措施的,處二萬元以上至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現場調查詢問筆錄》和《現場檢查(勘察)筆錄》為證。
我局于2020年10月13日向你單位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洛環罰告〔2020〕1013號),告知你單位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你單位對處罰內容有陳述申辯和申請聽證的權利。你單位逾期未向我局陳述、申辯,也未要求聽證。我局認為,你單位放棄這些權利。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108條“第一款之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處以 罰款:第一款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未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或者未采取減少廢氣排放措施的,處二萬元以上至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和《河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七十二條第一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一)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排污單位未按照規定對不經過大氣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氣污染物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的”之規定,經研究,我局對你單位的上述違法行為擬作出以下行政處罰:
處叁萬元罰款。
三、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自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將罰沒款匯入洛陽市財政局指定的非稅財政專戶(收款人:洛陽市財政局非稅收入財政專戶,賬號:7010102010900109;開戶銀行:洛陽銀行營業部),并請持匯款憑證到洛陽市生態環境局開具罰沒票據。或者到洛陽市生態環境局開具《河南省政府非稅收入專用繳款通知書》,直接到銀行繳納罰沒款。逾期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最高額為罰款數額的一倍。
四、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你單位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自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0日內向河南省生態環境廳或洛陽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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