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深化校外培訓機構治理,全面規范轄區體育類校外培訓機構設置管理,切實維護廣大中小學生和學生家長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規范校外培訓機構發展的意見》《教育部等十三部門關于規范面向中小學生的非學科類校外培訓的意見》《河南省體育類校外培訓機構設置標準和管理指南(試行)》等文件要求,結合我區實際,制定《關于澗西區體育類校外培訓機構設置管理細則(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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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澗西區體育類校外培訓機構設置
管理細則(試行)
為進一步深化校外培訓機構治理,全面規范轄區體育類校外培訓機構設置管理,切實維護廣大中小學生和學生家長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規范校外培訓機構發展的意見》《教育部等十三部門關于規范面向中小學生的非學科類校外培訓的意見》《河南省體育類校外培訓機構設置標準和管理指南(試行)》等文件要求,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細則。
一、適用范圍
本細則所稱的體育類校外培訓機構(以下簡稱“培訓機構”),是指在本轄區內,面向義務教育階段中小學生實施的,以傳授和提升某種體育技能為目的的校外體育服務、指導、培訓和訓練等活動的培訓機構。面向普通高中階段學生和現存證照齊全的面向3-6歲學齡前兒童的體育類校外培訓機構的設置和管理參照本細則執行。
二、機構設立
(一)舉辦者??培訓機構的舉辦者應是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自然人,并具備相應條件。
1.舉辦培訓機構的社會組織,應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法人資格,法定代表人信用狀況良好,無犯罪記錄,未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違法失信企業名單。
2.舉辦培訓機構的自然人,應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在中國境內定居,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信用狀況良好,無犯罪記錄。
3.聯合舉辦的培訓機構應簽訂聯合辦學協議,明確合作方式、培訓宗旨、業務范圍、出資比例以及各自權利義務和爭議解決方法等內容。
4.中小學校不得舉辦或參與舉辦體育類校外培訓機構。
(二)機構名稱??培訓機構名稱應符合《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稱管理暫行規定》《體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審查與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申請人至澗西區登記管理部門辦理名稱預留名審核。
(三)決策機構、章程及規章制度 ?培訓機構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要求,制定各項規章制度。
(四)開辦資金及經費保障 ?培訓機構應當具有與所設置培訓項目和規模相適應的資金投入,穩定的辦學經費來源。開辦注冊資本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培訓機構注冊資金不少于30萬元人民幣。
三、場所設施
(一)培訓場所??培訓機構應當具有與培訓項目和培訓規模相適應的培訓場所及設施,并符合下列條件:
1.按照“一點一證”的要求,跨縣(市、區)域設立分支機構或培訓點的,須到分支機構或培訓點所在地縣(市、區)教育體育等行政部門審核登記。培訓機構應有符合安全條件的固定且獨立使用的場所,場所的房屋(不動產)產權清晰,應符合住建、消防、環保、衛生、食品經營等國家相關規定標準,達到《建筑設計防火規范》《民用建筑工程室內環境污染控制規范》《校外培訓機構消防安全管理九項規定》要求,并取得行政部門出具的《消防驗收備案憑證》或具備“消防安全評估”(注意不是“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檢測”)資質的第三方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出具的消防安全評估報告等相關證明。自有場所的,提供產權證明材料;租賃場所的,應當提供租賃期不少于2年的租賃協議(或合同)。
2.培訓機構教學場所使用面積不少于辦學場所總建筑面積的2/3。棋牌類體育項目每班次培訓的人均培訓面積不小于3平方米,其他體育項目每班次培訓的人均培訓面積不小于5平方米(用于培訓的場地面積,不包括配套服務場所面積)。培訓場所應預留安全距離,確保不擁擠、易疏散,具備與所開展體育培訓運動項目相適應的場所空間。
3.培訓房屋場所應依法通過房屋安全鑒定,其內部結構平面圖,應當標明總面積、層高,實際用于教學的區域、面積、場所安全出口,標明必備的設施設備和器材資料等,采光和照明符合國家有關標準。要建立“人防、物防、技防、心防”四位一體的安全防范體系,實現視頻監控全覆蓋,且清晰可辨認,視頻信息保存時間不少于90天。鼓勵機構將視頻信息存儲在第三方平臺。
4.不得使用居民住宅、倉庫、地下室、半地下室及其他存在安全隱患的場所,不得使用易燃可燃夾芯彩鋼板進行搭建、分割。
(二)設施器材??培訓機構用于開展校外體育培訓的體育場地應符合全國性單項體育協會的相關規則,體育器材應符合國家相關產品標準。
(三)安全保障??培訓機構應制定意外突發狀況處置預案(如地震、火災、學員嚴重受傷等),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演練。其中具有一定危險性的體育類培訓項目,應做好防護措施,設立警示標牌,并配備基本醫療用品。
培訓機構應購買經營場所責任險、培訓人員人身意外險等,防范和化解安全事故風險;根據自身規模配備不少于1名經過培訓并獲得相關急救資質的人員、專(兼)職安保人員。
四、從業人員
(一)基本條件??培訓機構從業人員包括舉辦者、行政主要負責人(校長)、專職教學管理人員、教學教研人員、財務管理人員等其他人員。符合教育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共同制定的《校外培訓機構從業人員管理辦法(試行)》規定,教學人員、教研人員應具備與所開展體育培訓運動項目相應專業水平的培訓能力,持有體育教練員職稱證書或社會體育指導員職業資格證書,或體育教師資格證書,且具有大學專科及以上文化程度。
(二)人員配備管理??培訓機構應配備與自身規模適應數量的執教人員,按照體育項目特點和培訓規模控制學員與執教人員配比。原則上每班次學員人數不超過35人,超過10名學員至少配有2名教學人員,并符合以下條件:
1.培訓機構專職教學、教研人員不低于機構從業人員總數的50%,應建立信息檔案,實現一人一檔,并定期到體育主管部門備案。
2.不得聘用中小學、幼兒園在職教師。
3.不得聘用受到剝奪政治權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人員。
4.聘用外籍執教人員,應符合國家相關法律規定。
五、培訓內容
培訓機構應以“健康第一”“以體育人”為目標,根據青少年身心成長及體育運動科學發展規律,開展與培訓對象的年齡、身體狀況、運動能力等相匹配的專項運動技能培訓。體育運動項目和體育活動的教育教學培訓內容不得違背黨的教育方針,不得違反國家相關法律規定。培訓機構教學計劃、培訓時間不得和澗西區中小學校教學時間相沖突,培訓結束時間不得晚于20:30。體育類校外培訓機構不得從事學科類培訓。不得招收寄宿學生,不得提供或變相提供食宿服務。
培訓材料應符合教育部辦公廳印發的《中小學生校外培訓材料管理辦法(試行)》要求。培訓計劃、教學大綱和培訓教材,自編教材應建立內部管理制度,培訓機構負責培訓材料的內部全面審核,區教體局不定期開展抽查、巡查。
六、審核登記
(一)遞交登記申請書或辦理名稱預先保留 ?非營利性培訓機構應當按規定向區民政部門遞交登記申請書;營利性培訓機構應當按規定向區市場監管部門申請辦理名稱預先保留。
名稱一般表述為“洛陽市XX培訓機構”、“洛陽市XX培訓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
(二)提交審核資料 ?遞交登記申請書或辦理名稱預先保留后,按照規定向區教育體育局申請辦理《澗西區體育類校外培訓機構辦學審核同意書》。申請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紙質版一式兩份及電子版):
1.《澗西區體育類校外培訓機構設立申請表》(附件1);
2.《澗西區體育類校外培訓機構舉辦者(校長)基本情況登記表》(附件2);
3.《澗西區體育類校外培訓機構從業人員花名冊》(附件3);
4.《澗西區體育類校外培訓機構培訓材料備案表》(附件4);
5.從業人員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健康證明(舉辦者、行政主要負責人(校長)、專職教學管理人員、教學教研人員、財務管理人員等其他人員);
6.舉辦者、行政主要負責人(校長)的社會信用證明,無犯罪記錄證明;
7.培訓機構應依法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包括:公司章程、教學管理制度、安全責任制度、消防、疫情、防汛等管理制度及應急處置預案、從業人員管理制度、學生管理制度、檔案管理制度、資產和財務管理制度、收費和退費管理制度、設施設備管理制度、課程備案和公示制度等相關規章制度);
8.注冊資金不少于30萬元人民幣的有效證明材料;
9.消防驗收備案憑證、房屋安全鑒定等材料;
10.自有場所的,提供產權證明材料;租賃場所的,除提供產權證明材料外,還應當提供租賃期不少于2年的租賃協議(或合同);
11.培訓場所內部結構平面圖,視頻監控全覆蓋的材料;
12.專職教學人員不少于5名的有效資格證件(體育教練員職稱證書或社會體育指導員職業資格證書,或體育教師資格證書的原件及復印件);
13.聯合舉辦的培訓機構,應當提交簽訂聯合辦學協議,明確合作方式、培訓宗旨、業務范圍、出資比例以及各自權利義務和爭議解決辦法等內容。
(三)審核辦理
1.受理:澗西區行政服務大廳教育體育局窗口負責接收培訓機構申請材料。申辦材料需要補充或者更正,應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予以補足。申請人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規定的,澗西區教育體育局應在30個工作日內反饋審批結論。
2.審核:由澗西區教育體育局進行申報材料審核和辦學現場審核,填寫《澗西區體育類校外培訓機構設立(變更)實地檢查表》。
3.公示:提交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實地檢查合格的擬設立培訓機構,應當在設立場所顯著位置向社會公示5個工作日。
4.辦結:澗西區教育體育局根據審核和公示情況,作出同意或不同意設立培訓機構的行政審批結論。同意設立的,出具《澗西區體育類校外培訓機構辦學審核同意書》。不予以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辦學審批通過后5個工作日內,申請人持澗西區教育體育局審批同意的《澗西區體育類校外培訓機構辦學審核同意書》及其他法定登記材料,至相關登記管理部門辦理法人登記手續。
(四)備案辦結
申請人在簽訂委托監管協議、資金納入銀行和平臺監管后,向澗西區教育體育局提交營業執照或民辦非企業法人登記證和委托監管協議復印件申請備案辦結,澗西區教育體育局在監管平臺上確認機構核驗通過后,完成培訓機構設立流程。辦理完畢后須將法人登記證書復印件送至澗西區教育體育局備案。
七、變更和注銷
培訓機構舉辦者、機構地址、培訓內容、注冊資金等事項變更或要辦理機構注銷的,應當先向澗西區教育體育局提交申請書,經審核批準后辦理變更手續或注銷,隨后持“辦學審核同意書”或注銷意見書到區市場監管部門或區民政部門繼續辦理相關業務。
不再從事體育類校外培訓機構的,提出注銷申請后,應在市級以上媒體平臺進行注銷聲明,方可辦理注銷,注銷后風險保證金仍需在銀行專戶留存3個月,確保沒有學費糾紛等問題。
申請時需提供:
1.注銷(變更)申請書
2.培訓機構注銷(變更)通知張貼照片
3.在市級媒體平臺進行注銷聲明15天的證明(僅注銷申請提供)
4.財務處理、家長悉知等情況說明的相關證明(僅注銷申請提供)
八、監督管理
(一)收費管理??培訓機構的收費應符合《河南省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資金監管暫行規定》。全面使用教育部、市場監管總局制定的《中小學生校外培訓服務合同(示范文本)》,嚴禁利用不公平格式條款侵害學員合法權益。嚴格執行教育收費公示制度,不得一次性收取或以充值、次卡等形式變相收取時間跨度超過3個月或60課時的費用,且不得超過5000元。不得早于新課開始前1個月收費,嚴禁機構過早收費或誘導學員“囤課”。提供培訓服務收取培訓費應依法履行納稅義務,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具發票,不得以收款收據等“白條”替代收付款憑證。
(二)平臺錄入??澗西區教育體育局負責指導并督促體育類校外培訓機構在審核通過后15日內完成全國校外教育培訓監管與服務綜合平臺注冊和相關資料填報;對存在拒不進駐平臺或平臺資料填報不完善、課程不上架等情況的校外培訓機構,要下達停業整頓通知書限期整改,情節嚴重者注銷其“辦學審核同意書”。
(三)資金監管??校外培訓機構資金實行“雙重監管”制度,即風險保證金監管和預收費資金監管,資金監管遵照《中共洛陽市委教育工作領導小組秘書組關于實施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監管的通知》(洛教組秘〔2022〕1號)執行。培訓機構在完成法人登記后持營業執照或民辦非企業法人登記證,在澗西區教體局的指導下,到托管銀行簽訂委托監管協議,辦理銀行監管賬戶,培訓機構預收費資金全額納入培訓機構收費專用賬戶并繳納風險保證金。
風險保證金由澗西區教育體育局、銀行和培訓機構簽署三方監管協議,最低額度不得低于培訓機構收取的所有學員單個收費周期(3個月)的費用總額且不得低于10萬元(兩者取高)。未經主管部門審批同意,不能擅自提取風險保證金。風險保證金額度實行動態監管,視年檢情況適度增加。預收費資金監管遵照《河南省教育廳等九部門關于印發<河南省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資金監管暫行規定>的通知》(教監管〔2022〕99 號)執行,實行全額動態監管,由澗西區教育體育局指導培訓機構和托管銀行具體實施。
(四)管理機制?澗西區教育體育局對培訓機構的監管建立負面清單,推行白名單制度,每季度通過澗西區官方微信公眾號“澗西融媒”向社會公布。每年4月1日之前,區教育體育局組織開展培訓機構年檢和年報工作,對在年檢和年報工作檢查中發現弄虛作假、違法違規辦學,或不接受年檢的,要求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吊銷其“辦學審核同意書”。
培訓機構偽造、變造、出租、出借、掛靠、買賣“辦學審核同意書”,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審核同意書”,并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九、附則
(一)本細則實施前設立的體育類校外培訓機構,須在重新完成審核登記;本細則實施后不進行審核登記的,視為無證經營。
(二)開展高危險性體育項目(游泳、攀巖、潛水、滑雪等)的校外培訓機構,除須符合本細則的各項規定外,必須取得《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許可證》,購買專門保險。體育場地應符合國家規定的開放條件與技術要求,相關體育設施符合國家標準。從業人員必須具備國家規定的職業資格。
(三)本細則自頒布之日起試行。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細則最終解釋權歸洛陽市澗西區教育體育局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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