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加強孤兒保障工作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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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監督與管理
第四十八條收養登記機關及其收養登記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為不符合收養登記條件的當事人辦理收養登記的:
(二)依法應當予以登記而不予登記的;
(三)違反程序規定辦理收養登記、解除收養關系登記、撤銷收養登記及其他證明
的;
(四)要求當事人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
(華僑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門、臺灣地區的中國公民辦理收養登記的管轄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證件和證明材料的規定》、《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子女登記辦法》和本規范規定以外的證件和證明材料的;
(五)擅自提高收費標準、增加收費項目或者不使用規定收費票據的;
(六)玩忽職守造成收養登記檔案損毀的;
(七)泄露當事人收養秘密并造成嚴重后果的;
(八)購買使用偽造收養證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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