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加強孤兒保障工作的意見
五、嚴格機構孤兒基本生活費的使用管理
兒童福利機構撫養孤兒的基本生活費不得沖抵機構的行政事業經費,也不得用于行政工作開支,應專款專用,不斷提高機構內孤兒的養育、醫療、康復和特教水平。兒童福利機構應對孤兒基本生活費使用情況定期公示。對于SOS兒童村中人戶分離的孤兒,
SOS兒童村應與孤兒戶籍所在地民政部門協商,以委托機構寄養的方式簽訂監護協議,在協議中明確生活費發放、領取、使用等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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