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洛陽市最低生活保障審核確認辦法》規定:
第七條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包括:
(一)配偶;
(二)未成年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學歷教育的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贍養、扶養、撫養義務關系并長期共同居住的人員。
共同生活根據使用共同居所、家庭共同財產、共同享受家庭權利、共同承擔家庭義務、相互扶助關愛、共同居住時間等因素綜合認定。
第八條 下列人員不計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
(一)現役軍人中的義務兵;
(二)連續三年以上(含三年)脫離家庭獨立生活的宗教教職人員;
(三)在監獄內服刑、在戒毒所強制隔離戒毒或者宣告失蹤人員;
(四)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有關規定認定的其他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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