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拓展安置渠道,妥善安置孤兒
孤兒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由縣級以上民政部門依據有關規定和條件認定。全市各級政府要按照有利于孤兒身心健康成長的原則,采取多種方式,拓展孤兒安置渠道,妥善安置孤兒,推動孤兒回歸家庭融入社會。
????(一)親屬撫養。孤兒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要依法承擔撫養義務、履行監護職責;鼓勵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擔任孤兒監護人。沒有前述監護人的,孤兒父、母以前所在工作單位或者孤兒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員會、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強化家庭在孤兒安置中的基礎性地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規定的順序,依次確定孤兒的監護人,最大限度維系孤兒原有的血緣、親緣和地緣關系,為孤兒成長營造正常的家庭環境。縣(市、區)民政部門要與監護人簽訂指導養育協議,加大對監護人的幫扶和指導力度,提高孤兒養育水平。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孤兒合法權益的,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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