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洛陽市特困人員認定辦法(試行)》規定:
???第十八條 ?特困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終止救助供養: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蹤;
(二)具備或者恢復勞動能力;
(三)依法被判處刑罰,且在監獄服刑;
(四)收入和財產狀況不再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
(五)法定義務人具有了履行義務能力或者新增具有履行義務能力的法定義務人;
(六)自愿申請退出救助供養。
特困人員中的未成年人,可繼續享有救助供養待遇至18周歲;年滿18周歲后仍在接受義務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和普通高等教育就讀的,可繼續享有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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