孤兒基本生活費的管理既要嚴格規范,又要考慮到孤兒養育的特點和城鄉實際,因地制宜,采取合理可行的辦法和程序。
(一)申請、審核和審批。社會散居孤兒申請孤兒基本生活費,由孤兒監護人向孤兒戶籍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申請時應出具孤兒父母死亡證明或人民法院宣告孤兒父母死亡或失蹤的證明。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對申請人和孤兒情況進行核實并提出初步意見,上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要認真審核申請材料,提出核定、審批意見。為保護孤兒的隱私,應避免以公示的方式核實了解情況。
福利機構孤兒的基本生活費,由福利機構負責匯總孤兒信息并向所屬民政部門提出申請,由所屬民政部門審批。省級民政部門會同財政部門,于每年3月底之前,將本地區截止上一年底的孤兒人數、保障標準、資金安排情況聯合上報民政部、財政部。
(二)資金發放。縣級財政部門根據同級民政部門提出的支付申請,將孤兒基本生活費直接撥付到孤兒或其監護人個人賬戶或福利機構集體賬戶。財政直接支付確有困難的,可通過縣級民政部門按規定程序以現金形式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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