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陽市生態環境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洛環罰【2021】1001號
洛陽國邦商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孫海濤?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10300MA476MG05G
地址:洛陽市伊濱區寇店鎮韓寨村6組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2020年12月22日,市環保公安聯合執法檢查組對洛陽LYC軸承有限公司滾動體廠院內檢查時發現洛陽國邦商貿有限公司存在以下違法行為:洛陽國邦商貿有限公司存放在洛陽LYC軸承有限公司滾動體廠院內的磨渣露天貯存,無“防流失、防揚散”措施,露天堆放的問題。執法人員對你單位下達了《洛陽市生態環境局責令改正決定書》(洛澗環罰責改【2021】第1001號),責令你單位立即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整改。有《現場調查詢問筆錄》和《現場檢查(勘察)筆錄》為證。
該單位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72條“第一款之規定:貯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應當密閉;不能密閉的,應當設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嚴密圍擋,并采取有效覆蓋措施防治揚塵污染。責令你單位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整改。
我局于2021年1月20日向你單位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洛環罰告〔2021〕1001號),告知你單位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你單位對處罰內容有陳述申辯和申請聽證的權利。你單位逾期未向我局陳述、申辯,也未要求聽證。我局認為,你單位放棄這些權利。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117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或者停業整治:第一款:未密閉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的;經研究我局對你單位的違法行為擬做出以下行政處罰。
處罰款共計貳萬元整。
三、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自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將罰沒款匯入洛陽市財政局指定的非稅財政專戶(收款人:洛陽市財政局非稅收入財政專戶,賬號:7010102010900109;開戶銀行:洛陽銀行營業部),并請持匯款憑證到洛陽市生態環境局開具罰沒票據。或者到洛陽市生態環境局開具《河南省政府非稅收入專用繳款通知書》,直接到銀行繳納罰沒款。逾期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最高額為罰款數額的一倍。
四、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你單位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自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0日內向河南省生態環境廳或洛陽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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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人:呂進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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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2 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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