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處罰單位 | 洛陽凱隆礦冶機械設備有限公司 |
行政處罰結果 | 罰款人民幣5000元整 |
行政處罰決定時間 | 2025年1月21日 |
行政處罰事由 | 2025年1月3日,執法人員按計劃開展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鉚焊車間存放的氧氣瓶、乙炔氣瓶間距不足,并且未設置防傾倒裝置,存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并落實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的規定。 |
行政處罰依據 |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二條“生產經營單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參照《河南省應急管理廳實施<安全生產法>相關行政處罰裁量基準(2021年版)》第三十項“生產經營單位有1項一般事故隱患未采取措施屬于一般違法行為”的裁量等次。 |
救濟渠道 | 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 |
備 ???注 | 公示期限為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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