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進制造業集聚區管委會,各街道辦事處,區人民政府各部門,轄區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做好我區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切實維護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法律法規以及《河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河南省財政廳河南省自然資源廳關于對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補貼的意見》(豫人社〔2019〕1號)《洛陽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洛陽市財政局洛陽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關于對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補貼的意見》(洛人社養老〔2020〕3號)等國家、省、市有關政策規定,決定將被征地農民納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對被征地農民給予基本養老保險補貼(以下簡稱補貼),結合我區實際,特制定本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圍繞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需要,通過對被征地農民給予補貼,提高其養老待遇水平,保障其長遠生計,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二)基本原則
1.?依法保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土地管理法》要求,將被征地農民納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并給予補貼,不再單獨建立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制度。
2.?先保后征。先預存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后報批征地;先落實補貼對象和補貼資金,后實施征地。
3.?誰征地、誰保障。由征地主體(或用地單位)足額籌集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被征地農民個人和集體經濟組織不再籌資繳費。
4.?同地同價。在同一統籌區內,被征收同等面積土地的被征地農民,無論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或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均給予同等標準的補貼。
5.?可持續、能轉移。按照政策規定,結合實際,合理確定具體補貼標準;適應流動性需要,使補貼資金能夠隨著養老保險關系進行轉移銜接。
二、補貼對象范圍
補貼對象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2019年7月1日起新產生的被征地;
(二)家庭承包土地(以下簡稱為土地)被依法征收;
(三)征地時具有土地承包權;
(四)參加了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或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符合參保條件而未參保的,應積極引導其參保。
家庭承包土地的界定以農村家庭土地承包權證為準。補貼對象由被征地農戶從符合條件的家庭成員中自主選擇指定,也可以是被征地農戶中所有符合條件的家庭成員。具體補貼對象社區居委會組織登記并公示,街道辦事處初審,區農業農村部門、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區社會保險經辦部門審核,報區政府審定。
實施調地安置的補貼對象由社區居委會按規定協商提出。
三、補貼辦法、標準及分配方式
(一)補貼辦法。每次征地,區政府對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給予補貼。征地獲批后,所在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區社會保險經辦部門按照審定的補貼對象名冊、補貼標準和補貼金額,將補貼資金按規定該計入補貼對象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的計入賬戶、該直接支付給本人現金的支付現金。
(二)補貼標準。按照《河南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河南省財政廳河南省自然資源廳關于對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補貼的意見》(豫人社〔2019〕1號)要求,每征1畝地的補貼標準,不低于我市上年度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的75%。以上數據由區統計部門提供。
(三)分配方式。每戶每次被征地所得的補貼資金,原則上在審核確認的補貼對象間平均分配。
四、補貼方式及銜接辦法
(一)已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補貼對象
1.?補貼對象已參加我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且處于繳費期的,將補貼資金計入其個人賬戶,按照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有關規定進行計息和管理,待其達到領取待遇條件時,按照我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有關規定享受相應待遇。
2.?補貼對象在異地參加了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或已經領取待遇的,將補貼資金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二)已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補貼對象
1.?補貼對象已參加了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且處于繳費期的,為其建立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臨時個人賬戶,用于計入補貼資金,并按照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進行管理。之后補貼對象又在我市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將該賬戶資金合并到其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補貼對象之后沒有在我市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將該賬戶視同為其本人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待其達到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法定退休年齡后,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印發〈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的通知》(人社部發〔2014〕17號)進行城鄉養老保險關系銜接。其中,補貼對象在外省(自治區、直轄市)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不再進行城鄉養老保險關系銜接,將該賬戶資金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2.?補貼對象已參加了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且已經領取待遇的,將補貼資金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三)補貼對象既參加了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也參加了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且處于繳費期的。將補貼資金計入其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待補貼對象達到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法定退休年齡后,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印發〈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的通知》(人社部發〔2014〕17號)進行城鄉養老保險關系銜接。
對被征地農民的補貼資金不能沖抵本人基本養老保險正常繳費,且不參與繳費年限計算,只參與個人賬戶資金積累和個人賬戶養老金核算。
五、補貼資金籌集、撥付與管理
(一)費用籌集。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在征地補償費中單獨安排,計入征地成本。征地主體(或用地單位)將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列入工程概算,在征地報批前,嚴格按照征地面積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籌集標準,足額預存社會保障費用。政府儲備用地,由征地主體預存社會保障費用;單獨選址的建設項目征地,由用地單位繳納預存社會保障費用。預存的社會保障費用,在征地獲得批準后用于支付對被征地農民補貼。征地未獲批準的,根據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的告知函,將預存的資金及產生的利息返還繳存單位。
預存的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不足以支付補貼所需資金的,由區政府從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中解決。
(二)資金撥付。實施征地前,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應將相關情況函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區社會保險經辦部門,由區社會保險經辦部門根據審定的補貼對象和補貼標準,據實核算補貼所需資金并向區財政部門申請撥付。區財政部門應及時對資金申請進行審查并足額撥付到位。
(三)資金管理。區財政部門應當建立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預存的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及其他用于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的資金,要納入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做到專款專用,嚴禁擠占、截留、挪用。
六、新老政策銜接
(一)本意見實施前被征收全部土地且已納入原政策保障范圍內的被征地農民,原則上按照原政策規定進行保障。
(二)本意見實施前被征收部分土地且納入原政策保障范圍的被征地農民,除按照原政策規定進行保障外,本意見實施后再次被依法征地的,新征收的部分按照本意見進行補貼。
七、組織實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做好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是一項十分重要的民生工程。各相關單位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建立和完善工作機制,及時研究解決遇到的問題,確保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政策落實。
(二)明確工作責任和程序。區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負總責。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相關工作的具體落實。征地獲批準后,應在征地公告中明確補貼對象范圍、補貼標準及確定補貼對象的工作安排等。社區根據工作安排,對農戶被征地情況、補貼對象基本信息等進行登記并公示。街道辦事處對補貼對象及被征地面積進行初審。區農業農村部門對家庭承包土地和土地承包權證進行審核。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對征地的合法性、征地范圍及被征地面積進行審核。區社會保險經辦部門對補貼對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情況進行復審,核算補貼所需資金并報同級政府審定批準后,向區財政部門申請資金撥付。區財政部門對資金申請進行審查,足額撥付資金到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財政專戶。自然資源部門根據省政府相關批準文件函告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區社會保險經辦部門,在被征地農戶簽訂征地補償協議后,街道辦事處提出補貼申請,區社會保險經辦部門負責將補貼資金記入被征地農民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按規定計發養老保險待遇等相關工作。
(三)優化業務流程。各相關單位要按照“放管服”改革和“一網通辦”要求,建立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信息共享機制,加強部門協作,為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補貼提供便捷高效服務。
(四)強化責任追究。各相關單位要根據本意見明確的責任分工認真落實,確保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政策落地生根。對于因工作不力導致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政策落實不到位的部門,將進行責任追究。
政策解讀:《關于對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補貼的意見》政策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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