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屬國有企業,各有關單位:
????《澗西區國資監管機構國資監管提示函工作規則》《澗西區國資監管機構國資監管通報工作規則》《澗西區國資監管機構國資監管約談工作規則》等3個文件,已經區政府第86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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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澗西區國資監管機構國資監管提示函工作規則》
??????2.《澗西區國資監管機構國資監管通報工作規則》
??????3.《澗西區國資監管機構國資監管約談工作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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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1月27日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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澗西區國資監管機構
國資監管提示函工作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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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加快形成以管資本為主的國有資產監管體制,加大對區屬企業存在風險和問題警示力度,指導和督促區屬企業提高防范化解重大風險能力,切實做好相關整改落實工作,推動企業實現高質量發展,參照《洛陽市國資委關于印發<國資監管提示函工作規則><國資監管通報工作規則><國資監管責任約談工作規則>的通知》(洛國資〔2021〕24號),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本規則所稱提示函是指區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以下簡稱區國資監管機構)在國資監管工作中提示特定區屬企業有效應對、整改存在風險和問題的公文。區屬企業指區國資監管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
第三條??提示函主要適用于區屬企業發生以下情形:
(一)貫徹黨和國家、省、市重大決策部署、區委區政府重要工作要求力度不夠,進度緩慢或成效欠佳的;
(二)執行黨章和黨內其他法規不到位的;
(三)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國資監管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以及國資監管工作要求不到位或推動改革不力,可能造成資產損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
(四)落實區委、區政府、區國資監管機構及其他職能部門交辦事項不力,可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企業生產經營、改革發展、黨的建設、董事會運行中存在苗頭性、傾向性問題或較大風險隱患的;
(六)企業未按規定執行重大事項請示報告制度或報告情況不準確、不及時、不全面,可能對國資監管工作造成不良影響的;
(七)落實出資人監管和審計、紀檢監察、巡視巡察監督等整改要求可能逾期或不達標的;
(八)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項。
第四條??區國資監管機構在國資監管工作中發現區屬企業存在上述第三條所列情形的,按照工作程序,擬制提示函,報經區國資監管機構最高負責人審簽后,統一編號,以區國資監管機構函件形式向有關區屬企業印發提示函,并實行臺賬管理。
第五條??有關區屬企業收到提示函后,認真組織落實,明確相關企業領導人員和職能部門的工作責任,對提示函事項進行分析研判,制定切實可行的工作方案,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風險防控或整改落實工作。
第六條??有關區屬企業應當在收到提示函10個工作日內將風險防控或整改落實工作方案報送區國資監管機構;對提示函事項持有異議的,應當在收到提示函5個工作日內正式向區國資監管機構作出書面解釋說明。
第七條??有關區屬企業要按照確定的工作方案,積極采取措施防控風險,落實整改要求,完善關鍵環節和重點領域的管控制度,優化管理流程,強化內部控制體系有效執行,并通過企業內部審計、監督檢查等工作,確保風險可控在控,整改工作落實落地。
第八條??對于需要長期整改落實的事項,有關區屬企業應當定期向區國資監管機構報告工作進展情況;對于可能造成較大、重大資產損失或其他嚴重不良后果的,應當及時報告區國資監管機構。
第九條??有關區屬企業在提示函事項辦結后5個工作日內,要將相關工作開展情況、具體舉措、整改成效等形成專項工作報告,正式報送區國資監管機構。區國資監管機構負責對企業專項工作報告進行審核,提示函事項辦結后予以銷號。
第十條??區國資監管機構將加強對區屬企業提示函事項的監督檢查工作,跟蹤評估整改成效,切實消除風險隱患,提升國資監管效能。
第十一條??區國資監管機構要定期匯總分析提示函反映區屬企業存在的風險隱患和問題,有針對性地完善國資監管政策制度,并將典型性、普遍性、多發性和系統性問題納入年度綜合檢查或專項檢查范圍進行抽查復核。
第十二條??區國資監管機構對提示函事項整改不及時、不徹底或敷衍整改的區屬企業,進行約談、通報;對違規經營投資造成資產損失或其他嚴重不良后果的,嚴肅追究責任;對涉嫌違紀違法或犯罪的,及時移交有關紀檢監察機構或司法機關。
第十三條??本規則由區國資監管機構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本規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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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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澗西區國資監管機構
國資監管通報工作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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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加快形成以管資本為主的國有資產監管體制,有效開展對區屬企業重大違規問題和資產損失事件的通報工作,發揮警示教育和懲戒震懾作用,強化整改落實工作,推動企業實現高質量發展,參照《洛陽市國資委關于印發<國資監管提示函工作規則><國資監管通報工作規則><國資監管責任約談工作規則>的通知》(洛國資〔2021〕24號),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本規則所稱通報是指區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以下簡稱區國資監管機構)在國資監管工作中,對區屬企業存在的典型性、普遍性或重大違規問題和資產損失事件,在區屬企業范圍內予以批評、教育和警示的公文。區屬企業指區國資監管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
第三條?通報主要適用于區屬企業發生以下情形:
(一)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批示以及黨和國家、省、市重大決策部署、區委區政府重要工作要求存在重大問題或產生其他嚴重不良后果的;
(二)嚴重違反黨章和黨內其他法規的;
(三)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國有資產監管規章、規范性文件及政策規定的;
(四)落實區委、區政府、區國資監管機構及其他職能部門交辦事項不力,造成嚴重不良后果的;
(五)企業生產經營、改革發展、黨的建設、董事會運行中存在突出問題,造成重大資產損失、重大風險或其他嚴重不良后果的;
(六)企業未按規定執行重大事項請示報告制度,或惡意瞞報漏報謊報遲報,對國資監管工作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
(七)對出資人監管和審計、紀檢監察、巡視巡察監督等工作中發現的問題拒絕整改、敷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八)其他需要通報的事項。
第四條??區國資監管機構在國資監管工作中發現區屬企業存在上述第三條所列情形的,擬制通報稿,經區政府分管領導審簽后,統一編號,以區國資監管機構函件的形式向各區屬企業印發通報,并實行臺賬管理。被通報企業視情節輕重在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中予以適當扣分。
第五條??區屬企業收到通報后,及時傳達部署,企業主要領導人員、領導班子成員及有關職能部門認真分析通報事項產生的根源,研究制定整改工作方案,明確整改措施、責任主體和時間進度,認真落實整改要求。有關區屬企業在收到通報20個工作日內將相關工作情況及整改工作方案報送區國資監管機構。
第六條??有關區屬企業相關職能部門應當積極采取措施,立即糾正違規行為,消除不良影響,減少或挽回資產損失,有效防范類似事件發生。
有關區屬企業內控(風險)管理部門對照通報事項反映的重大缺陷和管理漏洞,完善關鍵環節和重點領域的管控制度,優化管理流程,強化內控體系有效執行,切實提升內控體系管控水平。
有關區屬企業紀檢監察、審計等監督部門應當將通報事項納入年度工作重點,強化對企業重大風險和問題整改工作跟蹤檢查力度,檢驗整改工作成效,確保整改工作落實落地。
第七條?對于通報事項涉及違反黨規黨紀、違規經營投資造成資產損失或其他嚴重不良后果的,有關區屬企業要嚴格按照規定對相關責任人嚴肅問責。對涉嫌違紀違法或犯罪的,按規定移交紀檢監察機關或司法機關。
第八條??對于需要長期整改落實的通報事項,有關區屬企業應當定期向區國資監管機構報告整改工作進展情況。
第九條?有關區屬企業對通報事項整改落實后10個工作日內,要將整改工作開展情況、具體舉措、整改成效及人員處理情況等形成專項工作報告,正式報送區國資監管機構。區國資監管機構對企業專項工作報告進行審核,通報事項辦結后予以銷號。
第十條??各區屬企業要從通報事項中汲取教訓,引以為戒,舉一反三,主動開展對照檢查,發現類似問題應當按照通報相關要求做好整改落實工作。
第十一條??區國資監管機構將加強對區屬企業通報事項整改落實工作的監督檢查,評估整改成效,推動企業不斷完善內部管控機制。
第十二條??區國資監管機構將定期匯總分析通報反映區屬企業存在的重大風險事件和突出問題,有針對性地完善國資監管政策制度,并納入年度綜合檢查或專項檢查范圍進行抽查復核。
第十三條?區國有資產監管機構對整改不到位或拒絕整改、拖延整改的區屬企業,要嚴肅追究責任;對涉嫌違紀違法的,及時移交有關紀檢監察機構。
第十四條?本規則由區國資監管機構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本規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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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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澗西區國資監管機構
國資監管約談工作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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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健全管資本為主的國有資產監管體制,強化監督與管理的協同,規范開展區屬企業責任約談工作,指導督促區屬企業加強國有資產監管,加大整改追責問責力度,有效防范化解重大風險,維護國有資產安全,促進企業高質量發展,推動做強做優做大國有資本和國有企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澗西區區屬國有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與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實施辦法》(洛澗政〔2021〕22號)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參照《洛陽市國資委關于印發<國資監管提示函工作規則><國資監管通報工作規則><國資監管責任約談工作規則>的通知》(洛國資〔2021〕24號),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本規則所稱責任約談,是指澗西區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監管機構(以下簡稱區國資監管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過程中,針對區屬企業存在的重大問題、資產損失或風險隱患以及其他造成或可能造成嚴重不良后果的重大事項等,區國資監管機構依法依規對企業有關人員進行告誡談話,提出監管意見建議、責令整改追責的監管措施。區屬企業指區國資監管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
第三條??區國資監管機構在履行出資人職責過程中發現區屬企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開展責任約談:
(一)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批示、黨和國家、省、市決策部署存在問題的;
(二)違反黨章和黨內法規的;
(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國有資產監管規章、規范性文件及政策規定的;
(四)落實區委、區政府、區國資監管機構及其他職能部門交辦事項不力,可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企業規劃投資、財務管控、經濟運行、產權管理、改革重組、國企混改、公司治理、業績考核、薪酬分配、資本運營、科技創新、依法經營、合規管理、內部控制、風險管控、內部審計、監督追責、網絡安全、選人用人、黨的建設等方面存在突出問題的;
(六)存在重大風險隱患或發生可能造成嚴重不良后果的重大事項的;
(七)發生重大資產損失及損失風險,因減少或挽回資產損失等工作需要,暫未啟動責任追究程序的;
(八)未按規定執行重大事項請示報告制度,或瞞報漏報謊報遲報重大資產損失及損失風險的;
(九)對出資人監管、審計、紀檢監察、巡察監督、督查等工作以及國資監管提示函、通報中提出的整改要求,拒絕整改、拖延整改、整改不力或弄虛作假的;
(十)其他需要責任約談的事項。
第四條??出現第三條所列責任約談情形的,區國資監管機構根據職責啟動責任約談工作,擬制《責任約談通知書》,報經區政府分管領導審簽同意后,以區國資監管機構名義印發被約談區屬企業,根據需要抄送有關紀委監委、區委組織部、巡察機構等部門。
《責任約談通知書》實行統一編號,集中管理,內容主要包括約談事由、時間、地點、參加人員和需要提交的材料及提交時限等。
第五條??責任約談由區國資監管機構主要領導主持。根據工作需要,可請區紀委監委、區委組織部共同參加責任約談。在責任約談前,應當就有關責任約談內容和意見要求等進行溝通協商。
第六條? 責任約談形式分為個別約談和集體約談。多家區屬企業存在同類問題或約談事項涉及多家區屬企業的,可以開展集體約談。
第七條??責任約談對象為區屬企業主要負責人、有關負責人及相關責任人。根據需要,區國資監管機構可指定區屬企業及所屬子企業相關人員參加約談。
第八條??責任約談包括以下內容:
(一)說明約談事由和目的,指出企業存在的問題,提示相關人員的責任風險,提出監管要求和整改意見。
(二)聽取被約談人員對相關問題的陳述,主要包括有關問題基本情況,造成的資產損失、損失風險或影響,問題原因分析,已采取整改或責任追究措施,下一步工作計劃等情況。
(三)對被約談人員進行必要的詢問。
(四)其他需要約談的內容。
????第九條??區國資監管機構相關人員應當做好責任約談記錄,約談結束后形成約談紀要,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印送被約談區屬企業及其他相關部門。約談紀要內容主要包括:約談時間、地點,約談主持及參加人員,約談事由、被約談人陳述情況、國資監管意見要求等。
第十條??被約談區屬企業收到《責任約談通知書》后,應當以書面或電話形式確認通知事項,按要求安排有關人員準時參加約談并提交相關書面陳述材料。區國資監管機構將陳述材料提供給參與約談的有關人員。
第十一條??被約談區屬企業應當按照責任約談意見要求,研究制定工作方案,明確落實措施、責任主體和時間安排。工作方案于責任約談后10個工作日內報送區國資監管機構。區國資監管機構負責對企業工作方案進行審核。
第十二條??被約談區屬企業應當認真組織落實責任約談意見要求和工作方案,主動采取措施,制止糾正違規行為,減少或挽回資產損失,降低損失風險,消除不良影響。
第十三條??區國資監管機構和有關區屬企業對于責任約談涉及違反黨規黨紀、違規經營投資造成資產損失或其他嚴重不良后果的,應當依據有關規定對相關責任人嚴肅追責問責。
第十四條??被約談區屬企業應當針對責任約談中提出的問題風險,在本企業開展同類問題風險排查,舉一反三,堵塞管理漏洞,有效防范類似問題發生。
第十五條??被約談區屬企業應當及時向區國資監管機構報告約談事項整改工作進展情況,并于約談意見要求落實完成后10個工作日內,將相關工作開展情況、采取措施、落實成效及責任追究情況等形成專項工作報告,以正式文件形式報送區國資監管機構。
區國資監管機構責對區屬企業專項工作報告進行審核,責任約談事項完成后予以銷號。
第十六條??區國資監管機構對被約談區屬企業整改落實工作進行指導督促和評估,推動區屬企業提升管理水平。
第十七條??區國資監管機構將責任約談反映區屬企業存在的重大問題風險、整改措施及成效、責任追究情況等,作為被約談區屬企業負責人年度經營業績考核、企業領導班子和領導人員綜合考核評價等重要參考。
第十八條??區國資監管機構對被約談區屬企業拒絕整改、拖延整改、整改不力或弄虛作假的,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追究責任。對涉嫌違紀或職務違法的,按程序報送或移交有關紀檢監察機構或司法機關。
責任約談整改落實情況將作為認定違規經營投資損失及責任,以及作出從重、加重或從輕、減輕責任處理意見建議的重要參考。
第十九條??區國資監管機構將定期匯總分析責任約談反映區屬企業存在的重大問題風險以及責任追究情況,對典型性、普遍性問題,組織開展共性問題專項核查,督促指導區屬企業健全管控機制和責任追究工作體系。
第二十條??區國資監管機構相關人員應當按照“誰組織、誰負責”的原則,將《責任約談通知書》、約談紀要、企業報送的有關材料等立卷歸檔。涉及違規經營投資問題和線索的有關材料,移送區國資監管機構紀檢組按照有關業務檔案進行管理。
第二十一條??責任約談工作應該嚴格遵守保密制度規定,《責任約談通知書》、約談紀要等有關材料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定密和管理。
第二十二條??對生產安全事故、環境污染事件和社會穩定事件等方面的約談工作,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本規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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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約談通知書(樣式)
監管約談函〔2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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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
根據《國資監管責任約談工作規則》有關規定,定于××××年××月××日××時,在×××(地點),由×××(約談單位)×××(約談主持人及職務)就×××(約談事由)事項與你公司進行責任約談。請你公司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相關部門負責人/有關子企業負責人/相關責任人等(被約談對象)按時參加。
請于××××年××月××日將責任約談事項有關說明材料報送區國資監管機構(紙質件加蓋單位公章,同時附電子版)。
聯系人:××× ????聯系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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澗西區國資監管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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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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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級★保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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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約談紀要(樣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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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談時間:××××年××月××日 上(下)午××:××。
約談地點:×××
約談主持人:×××(姓名及職務)
約談單位及人員:×××局×××、×××(姓名及職務)
共同約談單位及人員:×××局×××、×××(姓名及職務)
被約談企業及人員:×××集團有限公司×××(姓名及職務)
記錄人:×××
約談事由:×××等問題
約談要求:
一、被約談人員陳述情況
二、有關監管意見要求
(一)……。
(二)……。
三、其他事項?
政策解讀:《澗西區國資監管機構國資監管提示函工作規則》政策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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