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現有社會力量舉辦的孤兒收養機構開展摸底調查,做好規范管理工作。對社會力量與民政部門合辦的兒童福利機構,要按照雙方簽訂的協議,加強日常管理和監督責任,依法依規開展工作。對個人或社會組織自行舉辦的收養孤兒的機構,具備撫育條件、能夠實現與民政部門合辦的,因地制宜,采取措施,納入民政部門管理體系;不符合撫育條件或不能實現與民政部門合辦的,要從孤兒最大利益出發,將這部分孤兒接收并安置到其戶籍所在地的兒童福利機構,確保他們得到較好的照料和養育。對于利用孤兒募捐牟利或操縱孤兒犯罪的組織和個人,要嚴厲打擊,予以取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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