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化對社會散居孤兒監護人的監督和指導
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與孤兒監護人簽訂監護協議,明確責任義務和追究機制,對孤兒養育質量提出具體要求和相應制約措施。協議應明確孤兒基本生活費的使用方向,包括伙食費用、醫療費用、教育費用、被服費用、日常用品費用等。可依托兒童福利機構建立兒童福利服務指導中心,負責為孤兒建檔造冊,對散居孤兒養育狀況進行定期巡訪和監督評估,對其監護人進行指導和培訓,并負責代理與孤兒權益相關的其他事務。有條件的地方應單獨設立兒童福利服務指導中心。民政部將下發《散居孤兒養育監護協議書》(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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