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jù)《社會救助暫行辦法》規(guī)定職責,受理窗口將社會救助申請事項轉交給相關部門處理。
2.凡應分辦(轉辦)申請事項,應在申請材料齊備后3個工作日內(nèi)轉出,不得積壓。
3.相關救助部門在接到分辦(轉辦)申請事項后,應在政策規(guī)定的時限內(nèi)辦結,并將辦理結果反饋到受理窗口。
4.受理窗口應在接到辦理結果7個工作日內(nèi)反饋給申請對象。
5.受理窗口應按分辦(轉辦)明確的時限要求,督辦相關申請事項。
6.受理窗口應及時整理歸檔分辦(轉辦)申請事項的處理反饋結果,并定期匯總通報給相關救助部門。
7.對分辦(轉辦)的申請事項無故拖延或不及時辦理反饋結果的,視情節(jié)給予通報批評或其他紀律處分。造成不良影響或重大損失的,按有關紀律規(guī)定,對責任人嚴肅處理,并追究其單位領導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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